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要求,自治区水利厅在全区县(市、区)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积极开展创建与自评工作并提交申报材料。
2020年自治区水利厅组织专家对各地(州、市)推荐自验达标县(市、区)进行了验收。
现将第二批验收合格县向社会公示:巴音廓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县、博湖县、和硕县、库尔勒市,4县(市)达到《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验收要求。
现将以上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实名向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反馈。
受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5810829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节约用水办公室
202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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