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办建管﹝2015﹞27号
各州、市、地水利(务)局、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新政发﹝2014﹞6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合同备案。
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违背其中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工加强招投标后续监管,如发现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和订立合同以及招投标其他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维持工程建设领域良好的环境秩序。
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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