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编办、原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和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党编办发电〔2019〕8号)要求,结合水利厅“三定”规定,经自治区党委编委会议审议通过,依法明确自治区水利厅权责清单事项共81项(不含子项),其中行政许可13项,行政处罚45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以上权责清单事项具体内容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自治区水利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以及工作职责调整等情况对权责清单事项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自治区水利厅权责清单事项表
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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