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文 件
新水办建管〔2017〕2号
关于修改评标办法中信用等级内容的通知
伊犁州水利局,各州(市、地)水利(务)局,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各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
由于各类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机构发生变化,经我厅研究现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方法和标准的通知》(新水厅〔2014〕4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招标评标方法和标准的通知》(新水厅〔2014〕4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方法和标准的通知》(新水厅〔2014〕43号)等三个文件的评审用表中信用等级内容由“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认定为……”改为“经水利部认定为…….”。此项内容的认定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评标现场登陆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验证,不再以投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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