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印发《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
申报及评审办法》
近日,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及评审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及评审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申报及评审办法》明确,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分为水库型、湿地型、自然河湖型、城市河湖型、灌区型和水土保持型等六类。政府批准成立的专门负责景区管理的单位或经政府明确具体负责景区管理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相关城市管理单位可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申报及评审办法》要求,水利厅直属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依托所管理的河湖、水库、水闸等建设的水利风景区,由流域(水库)管理单位向水利厅申报。县域内水利风景区申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跨县级行政区水利风景区申报,经共同的上级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地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水利厅。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每年10月底前申报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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