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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印发《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及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9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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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印发《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

申报及评审办法》

  近日,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及评审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及评审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申报及评审办法》明确,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分为水库型、湿地型、自然河湖型、城市河湖型灌区型水土保持型等六政府批准成立的专门负责景区管理的单位经政府明确具体负责景区管理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相关城市管理单位可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申报及评审办法》要求,水利直属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依托所管理的河湖、水库、水闸等建设水利风景区,由流域(水库)管理单位水利厅申报县域内水利风景区申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跨县级行政区水利风景区申报经共同的上级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地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水利厅。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每年10月底前申报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

《申报及评审办法》指出,治区级水利风景区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评定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复核、经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在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批准命名文件并授牌。自治区水利厅原则上每3对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开展一次复核。

水利风景区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播弘扬水文化的重要渠道、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平台、也是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抓手。《申报及评审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指导全区规范推进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推进全区水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幸福河湖建设、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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