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办建管〔2015〕89号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叶尔羌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
改造工程2014年度下东岸干渠(25+050-29+684段)项目稽察整改意见的通知
喀什地区水利局:
2015年10月20日至10月21日,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稽察办)派出稽察组,对你地区叶尔羌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2014年度下东岸干渠(25+050-29+684段)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稽察,现将稽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通知你局,请你局督促项目各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16年1月10日前报告我厅。我厅将视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一、建设管理
(一)勘测设计和监理招标工作不合规。
经查,该工程勘测设计费为32.44万元,项目法人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未进行公开招标。
该工程监理招标过程中,截止开标时间只有两家监理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失败。项目法人泽普县水管总站未按规定进行二次招标,而是经口头请示喀什地区水利局后,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了监理单位。
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新水厅〔2014〕37号)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请喀什地区水利局责成项目法人泽普县水管总站今后应严格按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
(二)监理单位工作不规范。
经查,监理单位新疆淼盛源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实施细则》未结合项目施工的具体专业特点与技术要求分专业编写,缺乏针对性;部分监理月报未签字盖章;监理档案资料零散,收集整理不及时。
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的有关规定。
请喀什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泽普县水管总站责成监理单位新疆淼盛源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各项监理工作。
二、计划下达与执行
(三)地方配套资金未落实。
该工程总投资854.8万元,其中:中央预算投资683.84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70.96万元。截至稽察日,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
不符合《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请喀什地区水利局督促并帮助项目法人泽普县水管总站积极申请泽普县县人民政府,尽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预付款。
经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分2次支付给施工单位。实际项目法人未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六十条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的规定。
请喀什地区水利局责成项目法人泽普县水管总站在今后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工程价款结算不及时。
经查,截至稽察时,该工程已全部完工,项目法人仅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对合同外新增项目的价款调整及支付方式未签订补充协议;监理费往来款项未结清;未完成工程价款结算。
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请喀什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泽普县水管总站尽快对合同外新增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抓紧完成工程价款结算。
(六)会计核算不规范。
经查,该项目为叶尔羌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下东岸干渠项目二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与一期工程项目资金在同一账套中核算,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不符合《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第四条的规定。
请喀什地区水利局责成项目法人泽普县水管总站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做账务调整,将该项目资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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