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办建管〔2015〕64号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和田县拉依喀乡防洪工程
稽察整改意见的通知
和田地区水利局:
2015年7月31日至8月3日,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稽察办)派出稽察组,对你地区和田县拉依喀乡防洪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稽察,现将稽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通知你局,请你局督促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15年 10月31日前报告我厅。我厅将视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一、建设管理
(一)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
经查,该工程未按照政事分开原则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混岗,未明确各岗位职责,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不符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一条、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主席令70号)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和田县水管总站按要求组建项目法人,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二)勘测设计未进行招标。
经查,该工程勘测设计合同金额为107.86万元,项目法人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未进行公开招标。
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和田县水管总站今后应严格按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合同签订不规范。
经查,该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格式不规范,个别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不明确。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十二的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和田县水管总站严格按规定补充完善合同内容,并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
(四)合同执行不合规。
经现场查看和查阅合同及工程档案资料,该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存在超前拨付工程进度款问题。截至稽察日,该项目主体尚未开工,施工二标已支付工程进度款135.0887万元,施工三标已支付工程进度款270.02万元。
不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和田县水管总站立即整改,将超付的工程款予以收回,后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进度款拨付。
三、计划下达与执行
(五)地方配套资金未落实。
该工程总投资2276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367万元,地方配套909万元。截至稽察日,地方配套资金未落实。
不符合《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拨付》(水规计〔2003〕344号)第五十一条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和田市水管总站积极申请和田市人民政府,尽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七)工程建设资金未单独建账核算。
通过查阅会计凭证、账簿,该工程建设资金与本单位其它工程在同一个账户中核算,影响了项目成本归集的准确性。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主席令第24号)第三条的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和田县水管总站按照规定将该项目建设资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八)会计科目使用不当。
通过查阅会计凭证、账簿,该项目用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代替基本建设会计科目。
不符合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和田县水管总站按照规定尽快对会计科目进行调整。
(九)财务内部管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经查阅档案资料,该工程未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不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八十四条和八十五条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和田县水管总站尽快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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