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办建管〔2015〕94号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小型农田水利
重点县建设2015年度项目稽察整改意见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水利局:
2015年10月28日至10月31日,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稽察办)派出稽察组,对你地区吉木乃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5年度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稽察,现将稽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通知你局,请你局督促项目各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16年1月10日前报告我厅。我厅将视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一、 前期与设计
(一)设计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
经查,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将23个滴灌系统减少到17个滴灌系统,减少6个滴灌系统;取消了小科克齐木1灌区沉淀池工程。未履行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要求阿勒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吉木乃县水利管理站按照规定尽快履行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二、建设管理
(二)监理单位工作不规范。
经查,监理单位新疆禹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编制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字或部分签字为机打。
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的有关规定。
要求阿勒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吉木乃县水利管理站责成监理单位新疆禹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各项监理工作。
三、计划下达与执行
(三)工程进度款结算不规范。
经查,该工程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安全生产及施工文明措施费结算方式,合同计列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为6.34万元,已支付3.17万元,未见工程量结算监理签证资料。
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在我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预算中计列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新水办建管〔2012〕13号)有关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释义。
要求阿勒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吉木乃县水利管理站组织各参建单位全面核实实际完工程量,补充完整的签证资料,核实工程结算价款,对安全生产及施工文明措施费的付款方式予以补正。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四)地方自筹资金未到位。
该工程总投资1456.71万元,其中:中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1000万元,地方自筹456.71万元。截至稽察日,地方自筹资金未到位。
不符合《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要求阿勒泰地区水利局督促并帮助项目法人吉木乃县水利管理站积极申请吉木乃县人民政府,尽快落实地方自筹资金。
五、工程质量与安全
(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
经查,项目法人未与监理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见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资料。
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要求阿勒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吉木乃县水利管理站在今后工程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管理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责成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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