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办建管〔2015〕63 号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墨玉县西片区四乡农村饮水安全改扩建工程稽察整改意见的通知
和田地区水利局:
2015年8月5日至8月8日,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稽察办)派出稽察组,对你地区墨玉县西片区四乡农村饮水安全改扩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稽察,现将稽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通知你局,请你局督促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15年10月31日前报告我厅。我厅将视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一、建设管理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执行不到位。
经查,该工程签订的监理和施工合同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个别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不明确。工程于2015年1月30日开工,各标段施工单位均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责成项目法人墨玉县农村饮水供水管理总站立即整改,按照规定规范合同签订,补充完善合同内容,并加强合同管理;责令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补交履约保证金。
(二)监理工作不规范。
经查,该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缺乏针对性,监理单位资料不全,无监理月报,监理日志记录不全。
不符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的有关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墨玉县农村饮水供水管理总站责成监理单位新疆禹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按照规范要求尽快补充完善有关监理资料。
二、计划下达与执行
(三)地方配套资金未落实。
该工程总投资1344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地方配套344万元。截至稽察日,地方配套资金未落实。
不符合《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拨付》(水规计〔2003〕344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墨玉县农村饮水供水管理总站积极申请墨玉县人民政府,尽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四)会计财务核算工作不规范。
经查,该工程会计原始凭证不完整,原始凭证后未按规附定工程进度表,会计凭证后未附银行利息单。
不符合《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字〔1991〕13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墨玉县农村饮水供水管理总站按照规定尽快完善原始凭证。
(五)建设资金存款利息处理不合规。
经查,该工程建设期的存款利息未按规定计入待摊投资冲减成本,影响了工程成本的归集。
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二条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墨玉县农村饮水供水管理总站严格按照规定对建设资金存款利息进行列帐处理,将项目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进行摊销,冲减成本。
(六)财务内部管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经查阅档案资料,该工程未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不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八十四条和八十五条的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墨玉县农村饮水供水管理总站尽快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
(七)施工单位检测资料不全。
经查阅该工程档案资料,未见管道压水试验检测报告和部分中间产品、原材料检验报告。
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4.3条的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墨玉县农村饮水供水管理总站责成相关施工单位立即补充完善相关检测资料。
(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
经查,该工程各标段施工单位均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无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
要求和田地区水利局督促项目法人墨玉县农村饮水供水管理总站责成各标段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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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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