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15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厅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水利厅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原则是:“公正、公平、便民”。

第三条 水利厅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内容:

1、与水利厅业务相关的政府、部门规章,自治区水利厅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自治区水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3、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水利行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6、水利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洪灾、旱情、水产品质量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预警与处理情况;

8、厅领导班子成员的履历、分工情况;

9、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法定职责、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10、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形式:

1、水利厅门户网站;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向省档案馆、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新闻发布会;

5、听证会等;

6、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第六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水利厅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2O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七条 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网络信息中心

新公网安备 65010302000747号                      新疆水利网站标识码:6500000002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46号                   联系电话:5815739

网站域名:slt.xinjiang.gov.cn                              新ICP备14001359号-1       

网站问题联系信箱:email:xjfb2004@sohu.com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