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水利厅政府机关公开其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水利厅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第二条 水利厅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第三条 水利厅办公室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结合信息的特点,决定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
第四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水利厅办公室信息公开专门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水利厅办公室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水利厅办公室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水利厅办公室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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