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办〔2023〕188号
关于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计登记工作
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活动,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检测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自治区本级及疆外驻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计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登记对象
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甲、乙级资质单位。
二、统计登记时间
每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
三、统计登记资料
检测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疆内单位向机构注册地及其工地实验室所在地,疆外单位向驻疆分支机构注册地、工地实验室所在地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及电子版,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统计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检测资质持证单位现场技术及检测人员职称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检测员资格证书及近一个月社保(含医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6.固定办公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统计登记确认
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检测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检测单位,予以统计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一个月内整改,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不予统计登记,并发函报发证机关。
对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通过统计登记的检测单位,向自治区水利厅上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统计登记表》等资料电子版,自治区水利厅将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每年度进行一次检测单位统计登记信息更新工作。
五、相关要求
1.在自治区境内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合在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登记工作;
2.统计登记的检测单位应在“信用中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系统中进行相关信息登记且无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3.未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统计登记表
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统计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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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法人单位 |
项目所在地州 |
检测单位注册地州 |
检测单位注册市县区 |
检测单位名称 |
检测性质 |
检测单位专业及等级 |
是否设置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所在地州 |
分支机构所在市县 |
检测项目负责人 |
检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 |
检测项目负责人职称 |
检测技术负责人 |
检测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 |
检测技术负责人职称 |
驻工地现场检测人数 |
驻工地现场检测人员名单 |
疆外检测机构注册省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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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格的格式严禁修改(加列禁止),本表格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填写,可由县市局填写后汇总到地州局,最后由地州局汇总后上报水利厅建设处,所有名称(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等)均需要填写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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