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细则部分条款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31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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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细则部分条款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拟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一、《管理规定》调整内容

(一)删除《管理规定》第十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第二款“(二)监督检查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的合法合规性”和第四款“(四)监督检查招标评标结果的执行情况和合同签订的合法性”。

(二)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增加“推行以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投标保函和保证金法律效力相同”。

(三)删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应当在《新疆日报》或者《新疆经济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要求,全面推行网上公告制度。

二、《工作细则》调整内容

删除《工作细则》第10条第810.8.1“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当投标人数量超过十家时,仅对初步评审合格且投标总报价得分前十位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2023531日至68日),各相关市场主体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受理部门:自治区水利厅       联系人:王辉

联系电话:0991-5850997       传真:0991-5816327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46邮编: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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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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