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执行
分区域汛期的通知
新防汛〔2023〕6号
各地、州、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加强水资源集约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自2023年起,全疆分区域执行不同汛期时段,阿勒泰地区及塔额盆地汛期自5月1日开始、8月10日结束;伊犁河谷自4月21日开始、8月20日结束;北疆其他区域、东疆及南疆自6月11日开始、8月20日结束。
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2023年8月9日
链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官网,yjgl.xinjiang.gov.cn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网络信息中心
新公网安备 65010302000747号
新疆水利网站标识码:6500000002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46号 联系电话:0991-5562670
网站域名:slt.xinjiang.gov.cn
新ICP备14001359号-1
网站问题联系信箱:liuxinhua201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