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区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水利部工作要求,从生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坚持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积极稳妥处理小水电退出、整改中的各类矛盾和利益关系,有效解决小水电开发、运行中存在的生态环境、安全等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推动小水电行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细致核查和评估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明确整改措施,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或方案。
2.依法依规,稳步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稳定风险。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退出、整改时限。
3.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自治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职责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按小水电分类整改职责任务分工负责,各地(州、市)对本辖区小水电分类整改负总责,县(市、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抓工作落实(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电站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
4.完善制度,绿色发展。完善小水电建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小水电长效发展机制,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
(三)总体目标
对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退出类水电站要限期退出。对审批、核准、改扩建中手续不全,运行中未按照规定下泄生态流量(水量),影响生态环境、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的整改类水电站进行全面整改。
分类整改范围:单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小水电站,2025年10月前完成生态流量(水量)有关问题整改,2028年3月底前完成分类整改。
二、工作任务
(一)评估要求
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合理,认真细致做好评估分类。各地在自治区前期组织开展的排查摸底基础上,重点核查项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履行立项(批准或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林草地征(占)用等手续。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因素,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开展综合评估,合理确定整改和修复目标,逐站明确“退出、整改、保留”的分类意见。
(二)评估分类
按照“退出、整改、保留”做好评估分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退出类
(1)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
(2)违法违规建设且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整改纠正到位;
(3)大坝阻隔对珍稀特有水生生物造成严重影响,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
(4)厂坝间河段减水脱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
(5)大坝鉴定为危坝或多年未发电,严重影响防洪,重新整改又不经济;
鼓励装机容量小、建设管理和安全标准低、设备设施老化失修、整改又不经济的电站,自愿退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整改类
(1)未明确生态流量(水量)需核定;未按规定泄放、监控生态流量(水量)或生态流量(水量)不足导致厂坝间河段水质不达标;
(2)河流连通性不满足水生生物保护要求;
(3)大坝存在安全隐患;
(4)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引水闸、节制分水闸、引水渠、前池、压力管道、机组、电气设备等);
(5)水库的政府(行政)、主管(技术)、管理单位(巡查)责任人或电站行政、监管、主体责任人不落实,管理不到位;
3.有以下全部情形的,列为保留类
(1)依法依规建设;
(2)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或已取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建设施的行政许可;
(3)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
(三)问题整改
严格落实“一站一策”,依法依规制定整改措施,有效解决小水电影响河流生态系统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对影响群众生活(供水)、生产(灌溉)的电站,必须制定好替代方案并验收通过后,方能推进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按照县(市、区)组织验收、地(州、市)复核抽查、自治区销号备案的流程开展验收销号,实现整改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
1.确保电站有序退出。退出要以恢复河流生态环境和妥善处置退出中各类问题为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制定实施方案,其技术要求还应当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办水电〔2019〕188号)规定。
电站退出原则上要拆除拦河闸坝等挡水建筑物和发电设施,恢复河流连通性,同步实施生态修复,并落实好电站原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替代措施。涉及生态敏感区、建成时间较长或高坝大库的电站拆除退出,要单独编制退出方案,合理确定工期,落实安全等措施,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风险。经综合评估后确定保留的已没有发电功能的大坝,要重新确定工程任务、等别、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完善消能、应急电源、生态流量(水量)泄放等设施设备,补建必要的过鱼设施或增殖放流,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业主思想工作,妥善安置人员,各地应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应开展社会风险评估。
有明确的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任务及调度运行方式且综合利用功能目前难以替代的电站,由项目业主编制专题论证报告,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和政策专题论证同意并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不退出。
2.确保电站整改到位。整改要以保障生态流量(水量)和工程安全为重点,按照“一站一策”整改方案,明确生态流量(水量)、整改目标、任务、进度、时限、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落实等。涉及大坝和重要设施设备改造的,由项目单位按程序上报审批(核准或备案)。
要按照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小水电生态流量(水量)监管的有关要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量),增设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生态流量(水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纳入当地统一的监管平台。流域综合规划、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已经明确生态流量(水量)的,以及工程设计、取水许可或环评批复已经明确生态流量(水量)的,可直接采用。存在不一致或没有规定的,由小水电站项目业主按要求编制确定生态流量(水量)方案,由具有所在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复核)。水利、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复核)后的生态流量(水量)纳入整改方案(“一站一策”)。整改要根据河流生态保护要求,建设必要的过鱼设施,增殖放流或实行生态调度,进行厂坝间河流生态修复。
大坝要按规定开展安全鉴定、评估。10万m3以上水库大坝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开展安全鉴定,10万m3以下按照《库容10万m3以下小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技术指南(试行)》进行评估。要及时掌握工程安全状况,消除安全隐患。安装水雨情、安全监测设施。泄洪能力达不到防洪要求的,要增设泄洪设施;没有放空设施的,要增设放空设施。使用明令淘汰设备设施、电站厂房破旧影响景观的,要按照小水电站安全管理要求整改,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库要明确管理主体,落实大坝安全责任制度,水库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管理单位(巡查),电站行政、监管、主体责任人要履职尽责,加强运行管理。
对小水电站建设手续不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指导水电站业主完善有关手续。
3.小水电站附属水工设施等要纳入日常监管。渠首、分水闸、引水渠、压力前池、压力管道等、机组及电气设备等纳入水利水电工程日常监管。
(四)强化规划引领,保护河流生态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河流水能规划、水域岸线利用与保护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规划的约束作用。严禁在禁止开发河段开发小水电,提升河流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成立工作协调小组。
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有关部门建立委、厅、局协调机制,成立协调小组,协调各委、厅、局工作,协同推进自治区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有关地(州、市)、县(市、区)参照自治区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县(市、区)负责开展小水电排查摸底,核查项目合规性,开展综合评估,提出“退出、整改、保留”的分类意见,指导业主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等。县(市、区)按时上报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进度,地(州、市)审核后报自治区。自治区根据进展情况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对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州,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约谈。
各部门职责分工:
1.水利部门:牵头开展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办理取水许可,牵头生态流量(水量)核定和监管,指导工程安全鉴定和生态流量(水量)设施建设,组织竣工验收。
2.发展改革部门(能源局):配合水利部门开展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负责项目审批(核准)相关手续办理等。
3.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水电站分类整改工作相关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加理、补办生态环境相关手续等,参与生态流量(水量)制定。
4.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依法依规补办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5.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相关政策咨询。
6.林业和草原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提出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要求。
(二)实施步骤
全区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按以下步骤开展:
第一阶段(2023年12月底前):成立组织,核查评估。地(州、市)、县(市、区)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分级成立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协调小组。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问题核查,逐站开展综合评估,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分类评估意见。
第二阶段(2024年12月底前):编报方案、建立台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分类评估意见,退出类和整改类水电站逐站编制退出或整改方案(“一站一策”),由所在地州审定后上报至自治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后,建立台账。
第三阶段(2028年3月底前):逐站整改、销号管理。退出类和整改类水电站业主按照整改方案严格实施,由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整改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完成后逐级上报。2028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分类整改工作。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不定期开展小水电分类整改督导检查。地(州、市)对县(市、区)退出、整改结果进行全面核查,自治区进行抽查。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级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切实加快整改进度,共同把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抓实抓好。
(二)强化督导,严格考核问责
将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纳入各地(州、市)、县(市、区)河湖长制工作内容、考核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依法依规对水电站贯彻落实分类整改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整改难度较大、问题较突出的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进行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分类整改工作等信息依法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落实资金,加快分类整改
地方政府和小水电站企业按各自职责共同承担小水电分类整改费用。各级部门积极筹集和落实专项资金,保障水电站综合评估、整改方案(“一站一策”)编制等工作,用于小水电站合法退出、拦河闸坝拆除或取水口封堵、生态流量(水量)监测设施及管理平台建设等,加快推进分类整改各项工作。
(四)部门协作,推进动态管理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协作,进一步强化小水电站运行监管,建立小水电站动态分类整改制度,促进小水电站持续规范运行,确保整改落地见效。
(五)完善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以此次分类整改工作为契机,理顺小水电站建管机制,明确小水电态流量(水量)核定、监管等职能,建立生态流量(水量)监测、监督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小水电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小水电绿色发展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及时上报整改进展情况。自治区水利厅将会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等部门加强对小水电分类整改督促指导。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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