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农业用水定额》修订成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30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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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农业用水定额》

修订成果政策解读

根据工作内容,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农业用水定额》修订成果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用水定额整改工作的通知》办节约函[2019]910号相关要求和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农业用水定额》要求限时完成修订的目标,按照厅党组的部署,灌排中心于2019年启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B65/T 3611-2014)地方标准修订工作,历时三年多时间,目前已完成新疆《农业用水定额》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定额编制和修订工作按照 GB/T 32716《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和 GB/T 29404《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要求开展,通过对各县灌区气象资料分析,采用国内通用的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彭曼-蒙特斯模型计算作物需水量,结合当地灌溉试验和实际用水量资料修正,再征求全疆各用水单位和全社会意见,召开专家论证审定会后进一步修正,完成修订工作。

三、主要成果

基于全疆各县级区域为单位,划分5一级40个二级灌溉分区,确定30种主要大田作物,在2种灌溉用水保证率,4种农田灌溉方式条件下的灌溉用水定额值及灌溉制度,以及8个类别牲畜家禽用水定额和14个用水区域的渔业用水定额。

四、发布相关的法规、文件要求

《水法》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机关:自治区水利厅灌排中心

 人林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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