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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山洪灾害防治水利专项规划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18 10:43
来源:新疆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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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山洪灾害防治水利专项规划

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水利部关于山洪灾害防治工作部署安排,自治区水利厅着眼近年来极端灾害性天气过程多发频发重发,山洪灾害风险愈发严峻复杂情势,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及已有相关规划,对山洪灾害防治顶层设计进行优化调整,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洪灾害防治水利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采取自上而下、自相结合方式编制。全过程得到自治区防总和水利部的精心指导。县两级密切配合提供基础资料及任务需求,水利部减灾中心、长江委、黄委及水利厅专家团队层层技术审核把关,自治区相关厅局广泛研提意见建议,于20241028,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规划范围覆盖全区14个地(州、市)84个县(市、区)。规划基准年为2023年,近期水平年为2025年,中期为2030年,远期为2035年。根据山洪灾害成因与特点,按南疆、东、北疆三个片区进行总体布局,采取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治理原则,重点解决监测站网、预报预警、群测群防体系不完善和重点段防洪标准不达标问题。2035年,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建成以山洪小流域为单元的多层次立体式、全链条精细化的山洪防御体系,推进全区防洪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下一步,自治区水利厅将按照《专项规划》,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抓好实施工作,在全区山洪灾害防治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强化项目储备,积极争取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推动规划项目转化落地,力争通过10余年努力,全面提升全区山洪灾害防御能力水平,全力防范化解山洪灾害风险,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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