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办〔2024〕138号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自治区水文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自即日起调整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改内容
(一)增加一条,列第十一条之后即第十二条(序号依次顺延),增加内容为:“自治区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区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水利工程招投标进场交易活动实施监督。自治区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
(三)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能力,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息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合同中应当约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项目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登记的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印章”。
(五)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自治区水利厅官方网站’和‘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规定的资格;(二)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主体基本信息登记;(三)近三年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政府部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上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
(七)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者总工)、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副总监)及监理工程师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进行信息登记,以上人员有一人未信息登记的,则投标无效”。
(八)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进入评标场所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规章制度。监督人由招标投标监督单位委派。监督人应当按照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工作规则进行监督”。
(九)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内容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当在开标评标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上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并对此负责。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4年4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4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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