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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2 11:32
来源: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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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企业资质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市场主体:

近期,我厅在审查建设工程企业提交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提供项目负责人虚假业绩、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虚假职称,个别企业甚至多次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为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水利厅将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在自治区水利厅官方网站公告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和信用中国(新疆)实施失信惩戒。

二、对于通过委托代办(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予以处理(按照本通告第一条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不实造成的后果,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针对部分代理(中介)机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私刻行业部门公章等违法行为帮助企业编造虚假申报资料的,水利厅将依法推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四、我厅严正声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企业资质审查和人员资格管理,严禁工作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影响审查结果的公平公正,坚决抵制各种请托行为。如发现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相关问题,可向我厅反映,也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报案。

各相关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共同维护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受理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处       联系人:王辉

联系电话:0991-5850997         传真:0991-5816327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46号  邮编:830000

    箱:xjsltjsc@163.com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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