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相关事项办理的公告
各市场有关主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修正)《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工作,现就暂停办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事项及范围
(一)暂停新申请资质受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的新申请办理。此前已受理的申请将继续完成审批流程。
(二)有效期延续实行顺延。对于需要延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的,其证书有效期统一顺延至水利部新资质管理办法印发、自治区水利厅相关政策出台后办理,具体日期另行通知。原资质等级证书在顺延期间继续有效,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部分业务正常办理。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地址变更等不涉及技术能力评价的简单变更业务继续正常办理。办理变更业务时,需提交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及原检测能力的标准、规范变更,则按要求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经水利厅将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通过后,批准使用。
二、过渡期管理要求
在资质管理政策调整过渡期内,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继续保证人员、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仪器设备等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依法依规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持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检测行为规范可靠。自治区水利厅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依法处理。
三、后续工作安排
自治区水利厅将根据水利部新制定政策调整情况,加快制定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待新政策出台后,自治区水利厅将及时恢复相关业务办理,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具体办理要求和流程。
联系人:孔德星 咨询电话:0991-5850997
特此公告。
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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