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办理的公告
各市场有关主体: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水利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及水利行业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就恢复过渡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新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恢复办理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新申请的办理。申请单位应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过渡期安排
为保障政策衔接平稳有序,新申请受理过渡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原已受理的申请继续按程序办理。
三、其他事项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业务继续正常办理。涉及检测标准、方法变更的,仍需提交相应审批材料,经技术评审通过后方可批准使用。
各检测单位应持续保持人员、设备、管理体系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自治区水利厅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联系人:孔德星 咨询电话:0991-5850997
特此公告。
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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