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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利厅招标投标制度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08 16:40
来源: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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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利厅招标投标制度

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自治区水文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市场有关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自即日起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新水规〔202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水规〔20249号)有关条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规定的资格;(二)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主体基本信息登记修改为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规定的资格

三十条,...其他水利工程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修改为...其他水利工程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五条...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提出特邀专家建议名单,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提出特邀专家建议名单,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评审中,应查询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投标人公示信息进行核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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