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利厅招标投标制度
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自治区水文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市场有关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自即日起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新水规〔202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水规〔2024〕9号)有关条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规定的资格;(二)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主体基本信息登记”修改为“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规定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其他水利工程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修改为“...其他水利工程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第三十五条,“...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提出特邀专家建议名单,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提出特邀专家建议名单,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评审中,应查询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投标人公示信息进行核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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