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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管理使用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4-06-20 15:3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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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管理使用规程(试行

为规范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监控预警平台)管理使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平台建设

(一)平台功能。监控预警平台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分析处置。对人社相关业务信息以及发、财政、住、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信息进行联动共享。

(二)适用范围监控预警平台适用于全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能源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二、平台使用管理

(一)工程项目管理。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项目信息(含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时间区间、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劳资专管员等信息)录入监控预警平台,并实时动态更新。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与建设单位、合作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录入监控预警平台。合作银行在项目施工中需每月在监控预警平台实时更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流水等信息。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以及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返还等信息及时上传至监控预警平台。对使用金融机构保函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参照保证金管理做好保函信息的录入和实时更新。

(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将劳动合同、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工资卡银行账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录入至监控预警平台,并实时动态更新。

(五)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项目分包单位通过监控预警平台向项目总承包单位提供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月工资支付表等材料,由项目总承包单位通过监控预警平台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全区通用”。

(六)维权信息公示。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于开工前在监控预警平台录入农民工维权信息相关内容,把系统生成的《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张贴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将张贴情况上传至监控预警平台。 

(七)农民工投诉举报。支持农民工通过监控预警平台手机软件一键投诉功能和新疆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小程序进行投诉举报,住建、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级人社部门通过监控预警平台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三、平台监督管理

(一)统筹协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协调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及维护,协调并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等相关部门依照本规程做好监控预警平台的运行管理定期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调度,并纳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确保平台高质量运行。

(二)落实制度。项目总承包单位应监控预警平台及时登记录入工程项目等信息,并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各项制度。分包单位应按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工资支付表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行业监管职能,使用监控预警平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监控预警平台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对落实不力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督促承包单位及时将工程项目纳入监控预警平台管理;合作银行应规定与监控预警平台进行数据对接,配合监控预警平台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为农民工个人领取工资提供便利和服务,积极协助农民工个人开设农民工工资卡。

(四)安全保密。监控预警平台技术运营方应做好平台信息安全保障。各监控预警平台使用人员应履行企业工程项目和农民工个人隐私保护义务,严格控制查询信息的使用和知悉范围。

四、其他事项

(一)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能源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使用规程执行。

(二)本使用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州、市)在管理使用中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三)本使用规程由自治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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