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水旱灾害
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
2021年、2022年,自治区水利厅分别编制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机制》),为规范和指导全区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提供了遵循和支撑。2022年,水利部印发实施《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程序和效力等同于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为保持与水利部《规程》的有效对应、上下衔接,进一步规范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的工作程序和响应行动,保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力有效进行,现对自治区水利厅印发的《预案》《机制》进行优化整合,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本《工作规程》视同为自治区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当预报可能发生或发生水旱灾害事件时,自治区水利厅根据本《工作规程》启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旱情等级标准》《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送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及水库(含水电站,下同)漫坝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堰塞湖险情等次生衍生灾害。
1.4.1 总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1.4.2 防洪目标
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
1.4.3 抗旱目标
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1.坚持“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2.坚持系统防御。以流域为单元,全面分析和把握不同流域水旱灾害防御特点和规律,通盘考虑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针对性地做好防御工作。
3.坚持统筹防御。实现流域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做到关口前移,密切关注和及时应对水旱灾害风险。
4.坚持科学防御。将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机制贯穿水旱灾害防御全过程,科学调度运用流域水工程体系,充分发挥水工程防汛抗旱减灾效益。
5.坚持安全防御。依法依规、有力有效防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确保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自治区水利厅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负责水旱灾害“测、报、防”工作;组织开展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负责发布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及枯水预警等。自治区水利厅成立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水利厅党组书记和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副厅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水利厅相关处室、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水旱灾害防御处。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水旱灾害防御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厅运行管理与调水处、厅水利工程建设处、厅监督处、厅河湖管理处、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自治区水利调度运行中心主要领导和自治区水文局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厅直属各流域管理中心,自治区水文局,厅水旱灾害防御处、厅办公室、厅规划计划处、厅政策法规处、厅财务审计处、厅人事处、厅水资源管理处、厅水利工程建设处、厅运行管理与调水处、厅河湖管理处、厅农牧水利水电处、厅监督处、厅宣传教育培训处,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自治区水利调度运行中心、自治区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技术中心、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中心、自治区水利科技发展中心,新疆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新疆水利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2.1 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部署,建立水旱灾害防御指挥会商机制,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2.2.2 组长职责
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全面领导和指挥,决定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重要事项。
2.2.3 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责
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综合协调、技术把关,组织会商分析、水工程调度、专家指派、重要水利工程抢险部署等工作。
2.2.4 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职责
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日常工作,承担组长临时指派的任务,提出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意见建议。
流域管理机构作为水利厅派出单位,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流域内各地(州、市)及兵团师市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提供水旱灾害防御抢险技术支撑;做好流域汛情、旱情、工作动态、数据统计等信息报送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厅统一指导下开展水旱灾害防御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指挥、协调、指导、监督;组织开展辖区内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提供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工作;做好辖区内汛情、旱情、工作动态、数据统计等信息报送工作。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监测、调度、巡查及险情报告、险情先期处置等工作。非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应在水利厅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严格按照“电调服从水调、兴利服从防洪”原则为应急抢险创造有利条件。
详见附件1。
水利厅负责指导自治区水文局、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以及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雨情、水情、旱情、汛情(凌情),水工程工情、险情,重要冰川湖泊和堰塞湖的监测。自治区水文局负责流域(区域)降水、土壤墒情、河流水位、流速、流量、径流,水工程水情及其他应急监测工作。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负责山洪灾害易发区域雨情、水情和重点冰川堰塞湖的监测。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工程水情、运行情况、出险情况的监测。
当预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河流洪水、冰川堰塞湖溃决洪水、山洪或工程险情时,自治区水文局、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以及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频次,及时向可能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加强与气象、农业、应急、能源、自然资源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重要河流、湖泊、重点水库的雨情、水情、汛情以及重点区域旱情的预测预报,指导自治区水文局加强雨情、水情信息收集,不断提升洪水和干旱预测预报能力;指导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加强中长期和短临期山洪灾害风险预报预警,落实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发布—反馈”机制。
自治区水文局加强气象水文预报耦合,建立短期、中期、长期相结合的预报模式,延长洪水预见期,提高预报精度,为洪水防御决策提供支撑。通过实时监测河流来水量,统计分析确定丰枯水程度,结合气象部门天气预报结果开展河流干旱趋势预测,适时发布枯水预警信息。
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加强与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自治区气象局的联系,根据降雨网格预报数据、耦合山洪灾害下垫面数据和专业模型分析山洪灾害风险区域,为各地提前防范应对山洪灾害风险提供支撑;及时获取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冰川堰塞湖风险。
预报成果发布严格履行审核、签发程序。针对重要天气过程,加强与气象、应急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持续关注雨情、水情动态变化和监测站点运行情况,做好预警准备。
主要包括河流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和枯水预警。
3.3.1 河流洪水预警
河流洪水预警信息由自治区水文局按照有关规定编发。河流洪水预警等级根据核定的《全疆重点河流水情报汛站警戒(保证)流量和洪水预警发布标准》确定。预警等级由低至高依次分为洪水蓝色预警(接近警戒流量)、洪水黄色预警(达到或超过警戒流量)、洪水橙色预警(达到或超过保证流量)、洪水红色预警(达到或超过50年一遇特大洪水标准)。
3.3.2 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承担监督、指导地、县两级开展山洪灾害防御监测预警以及预警信息发布、临灾预警“叫应”机制落实、监测设施维修养护、基层群测群防体系完善等工作。
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负责自治区级山洪灾害中长期(未来24小时)和短临期(未来2小时)山洪风险预报预警的制作和发布。按照预警发生的可能性,预警分为可能发生(蓝色)、可能性较大(黄色)、可能性大(橙色)、可能性很大(红色)四个等级。按照“自治区叫应至地县两级”“县级叫应至乡村两级”的“双闭环”形式落实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及时将山洪灾害预警信息传达至各级防汛责任人。
3.3.3 河流枯水预警
枯水预警由自治区水文局按照有关规定编发。依据枯水程度及其发展态势,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即:枯水蓝色预警(轻度枯水)、枯水黄色预警(较重枯水)、枯水橙色预警(严重枯水)、枯水红色预警(特别严重枯水)。
3.3.4 预警信息发布
自治区水文局编发的河流洪水和枯水预警信息由水利厅负责对内对外发布。发布对象包括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水利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影响区内地(州、市)分管防汛抗旱的领导和水利、应急部门负责同志及其他防汛业务人员。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防御工作一线,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自治区水旱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河流洪水和枯水预警信息通过水情预警汇集平台及时汇交水利部。
山洪灾害中长期和短临风险预报预警由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负责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制作完成并经过审核后,通过短信、传真、微信公众号(新疆发布、新疆水利等)向水利、应急等有关各级部门、防御责任人以及社会面发布,并根据预报预警的重要及紧迫程度,以靶向预警发布形式精准向预警区域社会公众发布预警(避险)提醒短信。
根据预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旱灾害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发展程度、发展趋势、影响范围等因素,自治区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分为洪水防御、干旱防御两种类型,启动和终止时,针对具体流域和区域,响应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及次生灾害危险程度等综合研判,适当调整(提高、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自治区水利厅启动洪水、干旱防御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共同开展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建议,报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后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1.根据自治区气象局暴雨预警信息,2个以上地(州、市)同时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或1个地(州、市)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引发较大范围中小河流洪水。
2.根据水文部门预警信息,有2条以上主要河流控制站(见附件2,下同)同时发生超警戒流量洪水,且自治区水文局发布洪水黄色预警。
3.水利部或自治区山洪灾害风险预警中有4个以上县(市、区)风险预警级别达橙色及以上或发生较大山洪灾害。
4.小(Ⅰ)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小型水库工程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重要河流干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5.河流发生IV级风险堰塞湖。
6.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IV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7.水利部或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启动含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总)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2个以上地(州、市)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8.其它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后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1.根据自治区气象局暴雨预警信息,3个以上地(州、市)同时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或2个以上地(州、市)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有可能引发大范围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
2.根据水文部门洪水预警信息,2条以上主要河流重要控制站同时发生超保证流量洪水,且自治区水文局发布洪水橙色预警。
3.水利部或自治区山洪灾害风险预警中有4个以上县(市、区)风险预警级别达红色或发生重大山洪灾害。
4.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中型水库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或2座以上小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情况,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2座以上小型水库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重要河流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5.河流发生Ⅲ级风险堰塞湖险情。
6.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7.水利部或黄委启动含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自治区防总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2个以上地(州、市)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8.其他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1.综合考虑自治区气象局暴雨预警信息,2个以上地(州、市)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降雨已达暴雨量级且继续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有可能引发多条中小河流大洪水。
2.根据水文部门洪水预警信息,2条以上主要河流重要控制站同时发生特大洪水,且自治区水文局发布洪水红色预警。
3.大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大型水库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或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洪水位情况;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情况,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小型水库出现漫坝或溃口,可能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重要河流干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危及下游城镇安全。
4.河流发生Ⅱ级风险堰塞湖。
5.发生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6.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7.水利部或黄委启动含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自治区防总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2个以上地(州、市)启动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8.其他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Ⅱ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建议,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
1.综合考虑自治区气象局暴雨预警信息,3个以上地(州、市)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息,降雨已达暴雨量级且继续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有可能引发重要河流干支流、中小河流特大洪水。
2.根据水文部门洪水预警信息,额尔齐斯河、伊犁河、塔里木河某一流域干流及多个主要支流重要控制站发生特大洪水或超历史洪水,水文部门同时发布多个洪水红色预警;或以上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危及重要城镇安全。
3.大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洪水位;或2座以上大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情况,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2座以上大型水库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威胁下游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洪水位情况;或大中型水库出现漫坝,可能严重威胁下游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等;或水库垮坝,可能严重威胁下游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额尔齐斯河、伊犁河、塔里木河流域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危及重要城镇和基础设施安全。
4.河流发生I级风险堰塞湖。
5.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6.水利部或黄委启动含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自治区防总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至少2个地(州、市)启动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
7.其他需要启动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1.防汛会商
应急响应启动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防汛会商,其中洪水防御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由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洪水防御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视频形式参加会商。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自治区气象局、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单位参加会商。
2.文件下发和上报
根据会商意见启动洪水防御应急响应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关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单位发出通知,通报关于启动洪水防御应急响应的命令,对做好相应的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水工程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调度指挥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视频连线方式会商调度方案,及时下达调度指令,为洪水防御和工程抢险创造有利条件。各级水工程管理单位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开展调度。防汛应急值守人员实时跟踪掌握相关水文报汛站、水库水情信息,汇总后及时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响应级别,水利厅第一时间组织由厅领导或其委派人员带队的工作组(工作要求见附件3)赶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洪水防御工作,同时根据汛情、险情类别派出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
5.信息报送
水利厅防汛值班人员收到水库、堤防等水工程重大险情信息报告,必须向有关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核实清楚,准确了解出险时间、出险位置、影响范围、险情处置、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及时编发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持续跟踪险情处置进展,及时将最新情况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续报。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汛情险情和重要工作部署等。相关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日向水利厅和相应流域管理机构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每日向水利厅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发生突发重大汛情、险情、灾情后,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0分钟内报告(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水利厅,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后再以书面形式上报,并将报告内容抄报流域管理机构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持续跟踪险情处置进展,每日向水利厅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进行续报,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6.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厅水旱灾害防御处起草新闻通稿和重要汛情通报,滚动反映实时汛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厅办公室负责新闻稿件的审核把关,及时将信息报送至自治区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水利厅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集中发布洪水防御工作情况。
厅宣传教育培训处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处室、单位开展宣传报道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事宜;通过水利厅网站发布新闻通稿和相关流域、地区的洪水防御工作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宣传报道,指导做好舆情监测分析,及时反馈重大情况。
自治区水利科技发展中心负责水利厅视频会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水利厅网站及水旱灾害防御相关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做好信息数据共享、网络传输等通讯技术保障工作;配合厅办公室、宣传教育培训处发布新闻通稿和网络舆情监测工作。
相关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应急响应工作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汛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7.抢险技术支撑及对外联络机制
(1)水利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和地方请求,按照险情类别调集本行业人员和协调其他部门专业技术力量,协助指导地方开展险情处置。
(2)水利行业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准备。新疆水利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专设联系人与厅水旱灾害防御处对接,根据险情处置类别派出专业人员参加防汛会商,演示险情分析结论等。
(3)水旱灾害防御专家保持联络畅通,随时做好行动准备,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支撑。
(4)流域管理机构及时将直管工程险情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请做好抗洪抢险、险情处置、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
(5)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动态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为险情处置提供必要的条件。
4.1.6 洪水防御应急响应措施
洪水防御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开展洪水防御调度,为应急抢险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1.河流洪水
当河流出现超警戒流量洪水时,自治区水文局及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加强监测分析,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水利厅督促指导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组织专业队伍和群众开展巡堤查险,加强险工险段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沿线防洪安全。
当河流出现超保证流量洪水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洪水防御方案、洪水调度方案等,调度运用流域防洪工程,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滞洪作用,同时启动沿线各分水闸,将洪水引入灌区、水库、生态廊道等,尽最大能力减轻下游防洪压力。
当河流出现超出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调蓄能力的特大洪水,对下游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时,流域管理机构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沟通,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兵团和地方,按照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设置临时蓄滞洪区,经自治区水利厅审核,报自治区防总批准后启动应急分洪措施。
根据汛情、险情及地方需求等,申请调拨防汛应急抢险物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抗洪抢险、群众转移安置及险情处置等工作。
2.山洪灾害
启动山洪灾害的洪水防御应急响应后,防汛应急值守人员加强值班值守,时刻关注影响区及周边区域雨情、水情动态,及时向影响区域防汛责任人发布预警提醒短信。电话跟踪核实当地雨情、水情数据,了解汛情、险情、灾情及人员转移安置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发生山洪灾害的严重程度,水利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协调开展险情灾情处置和人员搜救有关工作。
3.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发生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后,水工程管理单位立即将相关信息上报,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上下游水工程调度,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险情处置,制定抢险方案,全力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水利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险情处置。
发生水库垮坝、重要干流堤防决口、大中型水闸垮塌等事件,工程管理单位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和下游影响区地方人民政府、自治区水利厅,按照洪水风险图预测淹没范围,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影响区人员紧急转移。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迅速跟踪研判工程险情发展趋势,并立即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紧急处置;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水利厅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地震
地震发生后,根据自治区地震局启动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水利厅启动相应等级的洪水防御应急响应级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应对措施,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震中地区指导应急抢险处置工作。防汛应急值守人员根据震中位置,确定周边影响区水库名单,第一时间联系受影响区域地(州、市)水利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提醒做好水工程排查,视频调度了解水库有无出险情况,若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参照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事故处置。
5.堰塞湖险情
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堰塞湖险情应急处置。接到堰塞湖险情报告后,水利厅协调自治区水文局和当地水文勘测中心立即前往堰塞湖发生地查勘现场情况,了解堰塞湖规模,建立临时应急监测设施,为后续抢险处置搜集数据。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现场开展险情处置工作,根据堰塞体状态、堰塞湖规模研判风险等级,预测堰塞湖水位上涨趋势和溃决时洪水可能的影响范围,提请当地政府立即转移上下游影响区群众。协调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等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处置,专家组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及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制定抢险处置方案,经水利厅核准后报自治区防总批准后实施。若堰塞体较为稳定,水文部门在堰塞湖上下游建立长期观测设施,监测堰塞湖水情。
4.1.7 响应调整
视汛情、险情变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提出降低(提高)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请示,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宣布降低(提高)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建议,报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后启动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1.监测统计分析2个以上地(州、市)河流来水达到或超过枯水黄色预警指标,可能同时发生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轻度干旱等级,或1个地(州、市)可能发生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中度干旱等级。
2.水利部或黄委启动含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自治区防总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至少2个地(州、市)启动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3.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后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1.监测统计分析2个以上地(州、市)河流来水达到或超过枯水橙色预警指标,可能同时发生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或1个地(州、市)可能发生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严重干旱等级。
2.水利部或黄委启动含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自治区防总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至少2个地(州、市)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3.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1.监测统计分析2个以上地(州、市)河流来水达到或超过枯水红色预警指标,可能同时发生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严重干旱等级,或1个地(州、市)可能发生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特大干旱等级。
2.水利部或黄委启动含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自治区防总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至少2个地(州、市)启动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3.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干旱防御I级应急响应建议,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干旱防御I级应急响应。
1.2个以上地(州、市)发生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严重干旱等级;或1个地(州、市)发生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特大干旱等级。
2.水利部或黄委启动含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干旱防御I级应急响应;自治区防总启动抗旱I级应急响应;至少2个地(州、市)启动干旱防御I级应急响应。
3.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5 干旱防御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应急响应启动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商,对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其中干旱防御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由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干旱防御Ⅱ级和Ⅰ级响应期间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视频形式参加会商。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自治区气象局、应急管理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单位参加会商。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关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单位发出通知,通报关于启动干旱防御应急响应级别的命令及有关干旱防御等工作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枯水监测统计分析、水工程调度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调度指挥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视频连线方式会商抗旱调度方案,及时下达调度指令。各级水工程管理单位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开展调度。防汛应急值守人员实时跟踪掌握相关河流、水库水情和旱情发展动态,并根据工作需要将信息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副组长和组长。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工作组,查看城乡居民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审查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和供水保障方案,督促指导旱区做好应急水量调度、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并将工作组情况报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适时派出相关专业专家组,有针对性地指导地方开展应急水量调度、应急供水保障等工作。
5.信息报送机制
指导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旱灾害防御统计调查制度》,按时向水利厅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报送农业受旱、城市干旱缺水等情况,同时报送旱灾防御工作动态。根据抗旱形势,必要时加报旱情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相关旱情信息后,报送领导小组副组长和组长。
6.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厅水旱灾害防御处起草新闻通稿和重要旱情通报,适时反映实时旱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厅办公室负责新闻稿件和通报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将信息报送至自治区相关部门。
厅宣传教育培训处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处室、单位开展宣传报道,通过水利厅网站发布新闻通稿和相关流域、地区的干旱防御工作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宣传报道,指导做好舆情监测分析,及时反馈重大情况。
自治区水利科技发展中心负责水利厅视频会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水利厅网站及水旱灾害防御相关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做好信息数据共享、网络传输等通讯技术保障工作;配合厅办公室、宣传教育培训处发布新闻通稿和网络舆情监测工作。
相关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旱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4.2.6 干旱防御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开展干旱防御水工程调度。各受旱区要根据缺水情况和工程实际供水能力,加强已建工程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护,保障抗旱期间引调水工程平稳安全运行,并且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抗旱措施。
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根据旱情等级按照相关规定安排专人负责旱情统计并收集汇总相关旱情信息,并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对旱情形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意见建议,报告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
厅运行管理与调水处根据旱情发展和抗旱工作需要,牵头做好供水计划的动态调整,指导水库、水闸管理单位调整引调水流量,优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督促指导各水库、水闸管理单位、地(州、市)水利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制定开源节流措施,每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水库蓄水和工程运行情况。
厅水资源管理处根据旱情发展指导拟定严重干旱情况下的水资源节约措施,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应急水源取水报备工作。
厅农牧水利水电处负责指导各受旱区做好农业节水灌溉工作,适时调整农业灌溉供水计划,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中心做好各受旱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供水工程无法保证供水的,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拉水送水;供水量不足时,采用分时、限量供水等措施保障人饮用水。
4.2.7 响应调整
视旱情变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提出降低(提高)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请示,报告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宣布降低(提高)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1.汛情、旱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应逐级汇总上报至水利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做好信息交流共享。
2.水旱灾害防御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达到应急响应级别的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详细情况后进行补报。
3.水利厅值班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加强跟踪和及时续报。
4.水旱灾害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水旱灾害信息应按照分管权限,分别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其它行业的,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6.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新网络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1.自治区水利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协调自治区通信部门,保障自治区级计算机网络节点畅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通信部门,保障计算机网络节点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部门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水旱灾害防御通信、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水工程调度提供通信保障。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和已建设的水旱灾害防御专用通信网络,建立应急通信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3.在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容易出险的防洪工程设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应指导工程管理单位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险情后,视情派专家赶赴现场,协助险情处置。
2.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储备足量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等设施设备,以满足抢险急需;需要调用抢险器械的,及时向当地政府申请。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库和抢险队伍,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防汛抗洪抢险需要或地方请求,水利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协助开展险情处置。
2.水利厅根据各类险情处置需求,从《水利厅专业人才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工作组,为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提供抢险技术支撑。
水利厅加强与应急管理厅对接,协调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物资,并做好社会物资生产能力摸底调查。防汛抗旱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按照实际需求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自己的物资储备库,根据需求储备足量应急抢险物资、器械,以满足抢险急需。
各级水利部门积极申请各类水利救灾资金,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及时开展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及修复。
在发生洪水、干旱灾害或工程险情时,各级水利部门视情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协助指导险情处置。完善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和水情、调度、工情会商等决策支持系统,修订完善各类方案预案,完善各类制度、办法和基础资料,提高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水利部门加强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工矿企业、机关单位充分认识水旱灾害的危害性,普及水旱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民和全社会的水旱灾害防御意识。
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地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水旱灾害防御技术骨干的培训;地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辖区工程单位和乡镇水旱灾害防御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的培训。一般安排在每年汛前组织一次培训。
各级水利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定期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防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时对消耗或失效的水旱灾害防御设备物料补充到位。
对影响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当发生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水利厅视情组织开展洪水调查评估。
1.主要河流干支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2.水库(水电站)发生漫坝垮坝事件,中型以上水闸出现垮塌事故。
3.单次洪水或相关联洪水过程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失踪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4.一次山洪灾害事件导致人员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
5.其他有必要由水利厅开展调查评估的情况。
调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责任制落实、雨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工程调度、转移避险、抢险救援以及灾害原因分析、整改提升措施等内容。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工作职责开展调查评估。
当发生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水利厅视情组织开展旱灾调查评估。
1.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旱灾事件。
2.经济损失严重的旱灾事件。
3.其他有必要由水利厅开展调查评估的情况。
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旱情发展过程、旱灾影响和损失、水工程调度、灾害原因、各级责任落实、应对措施合理性以及整改提升措施等内容。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工作职责开展调查评估。
水利厅负责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针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复盘、总结、分析、评价,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重现期5~20年一遇的洪水。
大 洪 水:洪峰流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洪水蓝色预警:指水位(流量)接近警戒水位(流量)或洪水要素重现期接近5年。
洪水黄色预警:指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流量)或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年。
洪水橙色预警:指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流量)或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20年。
洪水红色预警:指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最大流量)或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0年。
枯水蓝色预警:区域内连续10天河流来水量比历年同期偏少4成以上。
枯水黄色预警:区域内连续10天河流来水量比历年同期偏少6成以上。
枯水橙色预警:区域内连续10天河流来水量比历年同期偏少7.5成以上。
枯水红色预警:区域内连续10天河流来水量比历年同期偏少9成以上。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由于突发性事件致使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城市一般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5%小于等于10%。
城市中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10%小于等于20%。
城市严重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20%小于等于30%。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30%。
关于城市规模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
堰塞湖是指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堵塞河道形成的湖泊,其风险等级可根据堰塞体危险性级别和溃决损失严重性级别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和极高风险,分别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表示,具体划分按照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及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执行。
本《工作规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管理,并视情况变化做相应修改。
本《工作规程》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自治区水利厅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工作规程制定本辖区内的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预案)。
本规程由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2.主要河流及重要控制站名录
3.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专家组)工作机制
4.水库(水电站)工程险情报表
5.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表
6.水闸(泵站)工程险情报表
7.堰塞湖险情报表
8.关于启动(提高)洪水(干旱)防御应急响应的通知
9.关于结束(降低)洪水(干旱)防御应急响应的通知
附件1
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
厅水旱灾害防御处 |
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提出指挥、调度、决策和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建议;根据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召集有关单位参加会商研判等工作;落实水旱灾害防御决策指令;统筹协调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值守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洪水防御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干旱防治规划及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抗御旱灾预案;指导地(州、市)水利(务)局、厅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库蓄水和干旱影响评估工作;协调指导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和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做好重要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演练和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与管理;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化建设、水旱灾害风险普查和洪水风险图编制运用工作;做好中央(自治区)水利救灾资金申报、分解及下达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做好工作组(专家组)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
|
厅办公室 |
负责厅内协调,联系对接水利部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参与协调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工作;协调组织开展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做好贯彻落实领导同志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要求的厅内督办;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值班工作。 |
|
厅运行管理与调水处 |
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指导重点区域、流域水量调度工作。 |
|
厅规划计划处 |
组织编制流域防洪规划,将水旱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纳入相应规划;配合开展水旱灾害防御等专项规划审查,组织指导建设项目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和全区水旱灾害防御工程体系建设。 |
|
厅政策法规处 |
组织指导妨碍行洪的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各地水旱灾害防御纠纷;提供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的法律支撑。 |
|
厅财务审计处 |
负责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规程预算,协调做好中央(自治区)水利救灾资金的申报和下达,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完成情况。 |
|
厅宣传教育培训处 |
组织指导相关处室、单位开展宣传报道,负责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新闻通稿和相关流域、地区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信息;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及时反馈重大情况。 |
|
厅人事处 |
指导水旱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机构改革水旱灾害防御方面有关工作。 |
|
厅水资源管理处 |
指导拟定严重干旱情况下的水资源节约措施,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应急水源取水报批工作。 |
|
厅水利工程建设处 |
负责在建水利工程汛期安全施工和度汛等方面的工作。 |
|
厅河湖管理处 |
指导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清理整治工作 |
|
厅农牧水利水电处 |
指导抗旱期间农业灌溉应急供水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中心做好农牧区在抗旱期间人饮供水工作;指导已建和在建农村小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方面的工作。 |
|
厅监督处 |
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领域专项监督检查。 |
|
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承担重点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洪水防御、洪水调度及演练、应急水量调度、应急抢险、应急抗旱等技术保障工作;承担自治区级山洪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总体实施方案、年度方案等编制工作;承担干旱防治规划、水旱灾害防御预案、洪水风险图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泛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价等技术支撑工作;协助自治区级水情旱情会商分析,参与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配合协调汛期水库调度运用和干旱影响评估工作;承担自治区水旱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工作,自治区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参与山洪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和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建设和管理;承担水利行业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维护技术支撑工作;开展水旱灾害防御技术研究、推广、宣传等工作;承担水利厅应急值守工作;参与水旱灾害防御资金计划安排、项目建设管理、防汛监督检查等工作。 |
|
机关服务中心 |
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期间厅机关供电、会议服务和用车等保障工作。 |
|
自治区水利运行调度中心(自治区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
承担全区病险水库、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技术支撑;做好水库大坝、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指导全区水库大坝、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和堤防安全评价工作;配合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事件调查工作。 |
|
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中心 |
做好各受旱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
|
自治区水利科技发展中心 |
负责水利厅视频会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水利厅网站及水旱灾害防御相关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做好信息数据共享、网络传输等通讯技术保障工作;配合厅办公室、宣传教育培训处发布新闻通稿和网络舆情监测工作。 |
|
自治区水文局 |
负责开展全区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工作;负责水文及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全区重要河流及重点区域的旱情预测预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洪水调查;提供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技术支撑。 |
|
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厅直属流域管理中心 |
承担流域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职责,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提供水旱灾害防御抢险技术支撑。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流域内各地(州、市)及兵团师市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做好流域汛情、旱情和水工程调度、工作动态、数据统计等信息报送工作。 |
|
自治区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技术中心、新疆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新疆水利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承担相关水旱灾害防御技术研究,为水旱灾害防御提供技术支撑;参与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及灾后调查评估工作。 |
附件2
主要河流及重要控制站名录
|
序号 |
流域 |
河流 |
水文站点 |
|
1 |
塔里木河流域 |
塔河干流 |
阿拉尔、新渠满、英巴扎 |
|
2 |
阿克苏河 |
协合拉、西大桥(新大河) |
|
|
3 |
叶尔羌河 |
卡群、衣杆其渡口、民生渠首 |
|
|
4 |
玉龙喀什河 |
同古孜洛克站 |
|
|
5 |
喀拉喀什河 |
乌鲁瓦提(出库) |
|
|
6 |
渭干河 |
黑孜、托克逊站 |
|
|
7 |
托什干河 |
沙里桂兰克 |
|
|
8 |
开都河 |
大山口、焉耆 |
|
|
9 |
库车河 |
兰干 |
|
|
10 |
克里雅河 |
克里雅 |
|
|
11 |
车尔臣河 |
且末 |
|
|
12 |
黄水沟 |
黄水沟 |
|
|
13 |
伊犁河 |
伊犁河 |
雅玛渡 |
|
14 |
特克斯河 |
卡甫其海 |
|
|
15 |
库克苏河 |
库克苏 |
|
|
16 |
哈什河 |
种蜂场、托海 |
|
|
17 |
额尔齐斯河 |
额尔齐斯河 |
布尔津 |
|
18 |
克兰河 |
阿勒泰 |
|
|
19 |
布尔津河 |
群库勒 |
|
|
20 |
哈巴河 |
克拉他什 |
|
|
21 |
乌伦古河 |
乌伦古河 |
二台、福海 |
|
22 |
艾比湖 |
博尔塔拉河 |
温泉、博乐 |
|
23 |
奎屯河 |
将军庙 |
|
|
24 |
玛纳斯河 |
玛纳斯河 |
煤窑、肯斯瓦特 |
|
25 |
八音沟河 |
喇嘛庙 |
|
|
26 |
乌鲁木齐河 |
乌鲁木齐河 |
后峡、英雄桥 |
|
27 |
金沟河 |
金沟河 |
八家户 |
|
28 |
三屯河 |
三屯河 |
碾盘庄 |
|
29 |
头屯河 |
头屯河 |
制材厂 |
|
30 |
提孜那甫河 |
提孜那甫河 |
江卡 |
|
31 |
呼图壁河 |
呼图壁河 |
石门 |
|
32 |
喀什噶尔河 |
库山河 |
沙曼 |
|
33 |
克孜河 |
卡拉贝利 |
|
|
34 |
和田河 |
皮山河 |
皮山 |
附件3
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专家组)工作机制
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请求,按照险情类别调集本行业技术力量,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一、人才队伍建设
1.水旱灾害防御专家队伍由厅水旱灾害防御处、人事处等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挑选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进入水利厅专业人才专家库。
2.水旱灾害防御方面专家应从厅机关、直属单位、流域机构及自治区所属水利企事业单位、水利科研院所中遴选。为便于应急抢险,应就近援派,各地州遴选一定专业技术人员入库。
3.水旱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包括水文、工程地质、水工、机电、设计、施工、管理、安全等方面的专家。
4.遴选出的水旱灾害防御方面专家(含退休专家)应身体健康、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派出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工作组(专家组)牵头单位,报厅主要领导或分管厅领导决定。牵头单位负责协调落实工作组(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人员组成
工作组一般由厅领导或其委派人员担任组长,成员由有关处室、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专家组一般由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任组长,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四、主要工作内容
1.实地查看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督促指导地方落实防汛责任、“四预”措施、巡查守护人员和物料等。
2.水库重点关注“三个责任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和“三个重点环节”(监测预报、调度方案、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大坝和主要泄洪泄流设施状况,防洪调度情况等。如出险,应及时掌握险情基本情况(包括出险部位及险情研判、实时库水位及出入库流量、最大下泄能力、下游影响人员及重要设施等)、危险区群众转移情况、抢险方案及已采取的措施、险情发展态势等。
3.河道重点关注堤防、闸涵防洪标准、运行状况,巡查防守人员落实和抢险物料、设备预置情况,行洪能力及障碍物情况,滩地内居住群众转移情况等。如出险,应及时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包括出险部位及险情研判、实时水位流量、影响人员及重要设施等),危险区群众转移情况,抢险方案及已采取的措施,险情发展态势等。
4.山丘区重点关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预警信息发布与传递是否通畅、简易监测预警设施设备是否配备、是否有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责任人是否到位等,督促提醒地方做好群众转移避险工作。
5.发生严重旱情时,重点查看抗旱设备的储备情况、运行情况,应急抗旱队伍的工作情况等。
6.可能出现极端天气时,重点检查相关预案的准备情况,人员在岗情况,物资储备情况等。
7.对于发生险情的,研究提出抢险方案或工作建议,供地方党委、政府和项目抢险指挥机构决策参考。
五、工作要求
1.接到派出指令后,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资料、携带必要的设备装备,按要求准时集结出发。
2.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交通条件、安全状况等,合理安排行程,尽可能直达“急难险重”一线。
3.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有关工作制度、遵守有关工作纪律,未经厅水旱灾害防御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
4.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须按规定程序请示批准。未经牵头单位同意不得通过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5.每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重大情况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工作报告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形象直观,以工程全景、重点部位细节的照片、视频为主,辅以适当文字简介,生动反映防洪工程和洪水实况。水库重点反映大坝及主要泄洪泄流设施上、下游侧情况,河道重点反映堤防临、背水面及巡查防守情况。
六、工作组(专家组)管理
1.各有关单位需积极配合,加强汛期水旱灾害防御专家人员管理,原则上主汛期不安排出差。
2.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负责工作组和专家组执行任务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3.工作组和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执行任务期间全组工作。
4.工作组和专家组应指定一位组员为联络员,负责组员间联系、日程安排和情况上报工作。
5.工作组和专家组应在执行任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
6.工作组和专家组执行任务期间必须遵守相关廉政规定。
附件4
水库(水电站)工程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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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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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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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河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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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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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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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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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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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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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顶高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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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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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库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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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洪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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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流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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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限水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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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高水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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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洪水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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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洪水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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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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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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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情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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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库水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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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 水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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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病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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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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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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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河道 安全泄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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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情描述: 1.雨情、水情。 2.险情具体情况。 3.水库溃坝对下游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4.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 抢险物资、器材、队伍和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3)进展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6.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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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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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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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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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河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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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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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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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水位(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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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顶高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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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泄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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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水位(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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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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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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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坡及堤基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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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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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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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情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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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情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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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水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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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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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情描述: 1.雨情、水情。 2.设计标准与险情具体情况。 3.堤防(河道)工程决口可能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4.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 抢险物资、器材、队伍和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3)进展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6.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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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水闸(泵站)工程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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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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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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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河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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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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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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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孔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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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底高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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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顶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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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孔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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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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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流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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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水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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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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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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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情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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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水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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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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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情描述: 1.雨情、水情。 2.水闸(泵站)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3.险情具体情况。 4.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 抢险物资、器材、队伍和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3)进展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6.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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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堰塞湖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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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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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河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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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塞体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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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河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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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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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塞体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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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体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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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估蓄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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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估水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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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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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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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位上涨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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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情描述: 1.堰塞湖形成原因,雨水情,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及影响范围。 2.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3.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方案及措施 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抢险物资、器材、队伍和人员情况等。 (3)进展情况 4.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5.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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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启动(提高)洪水(干旱)防御应急
响应的通知
新水厅〔2025〕 号
![]()
主送单位:
因 ,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相关条件,经水利厅研究决定:自 年 月 日 时起,启动(提高)洪水(干旱)防御 级应急响应(至 级)。
请相关区域水利部门、厅有关各单位严格按照应急响应行动,迅速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各项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年 月 日
抄送: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结束(降低)洪水(干旱)防御
应急响应的通知
新水厅〔2025〕 号
![]()
主送单位:
依据 ,经研判,本次汛情(旱情)过程基本结束(或基本得到缓解),水利厅研究决定:自 年 月 日 时,结束(将) 年 月 日启动洪水(干旱)防御 级应急响应(降至 级应急响应)。
请相关区域水利部门、厅有关各单位严格按照对应应急响应行动要求,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各项相关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年 月 日
抄送: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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