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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11-10 12:35
来源:新疆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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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加快构建水旱灾害

防御工作体系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着力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的指导意见》《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防御责任,提升决策支撑能力,提高调度指挥水平,健全水旱灾害防御机制,结合我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防汛抗旱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快建立责任落实、决策支持、调度指挥“三位一体”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防范化解水旱灾害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锚定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的四不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水旱灾害监测预警水平和防御能力,牢牢守住水旱灾害风险防控底线,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损失,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防御责任体系

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科学设置各级各类水旱灾害防御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调度管理权限,明确水库大坝、水闸、堤防、河道、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人及山洪灾害防御、抗旱工作责任人,在工程区域显著位置立牌公示,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各类责任人业务培训,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各级水利部门责任

1.自治区本级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防汛监督、应急处置、宣传培训等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汛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水利厅成立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水旱灾害防御指挥会商机制,负责全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2.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水利厅统一指导下开展水旱灾害防御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指挥、协调、指导、监督;组织开展辖区内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提供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做好辖区内汛情、旱情和水工程调度、工作动态、数据统计等信息报送工作。重点聚焦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山洪沟、在建工程等关键部位,强化水库(水电站)大坝、水闸、堤防、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落实。

3.流域管理机构

各流域管理机构按流域划分责任单元,完善流域管理职能,健全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机制,协调、指导、监督流域内各地(州、市)做好洪水防御和利用工作,强化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落;照权限调度水工程,提供水旱灾害防御抢险技术支撑;做好流域汛情、旱情和水工程调度、工作动态、数据统计等信息报送工作。

落实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责任

1.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

全面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明确具体工作职责,确保水库不垮坝。政府责任人由水库大坝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府责任人负水库大坝安全监督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水库大坝安全重大问题。主管部门责任人由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相应部门负责人担任担负水库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水库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管理单位责任人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无管理单位的水库,由水库主管部门督促产权所有者落实,负责做好水库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安全度汛、库容管理等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2.小型水库水电站防汛责任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逐库落实辖区内小型水库防汛行政、技术、巡查“三个责任人”,逐库落实水雨情测报、调度运用方案、防汛应急预案“三个重点环节”。

行政责任人由水库大坝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承担水库大坝安全监督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水库大坝安全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防汛检查、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和突发险情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落实巡查管护、防汛管理经费。每年牵头组织开展汛前、汛期至少2次防汛检查,重点检查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对“三个重点环节”落实情况,以及工程隐患治理、水毁工程修复、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落实等情况。在发生突发险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组织下游受威胁人员转移安置。

技术责任人由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相应部门负责人担任,承担水库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为水库防汛提供技术指导,负责监督指导或协助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落实“三个重点环节”、开展水库调度运用;协助行政责任人组织开展防汛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巡查责任人做好防汛巡查和信息上报等,制定水库巡查风险问题清单。

巡查责任人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无管理单位的水库,由水库主管部门督促产权所有者落实负责大坝巡查、防汛值班值守、工程险情报告、观测信息记录报送等。汛期每天至少巡查1次,遇降雨洪水过程,应加密巡查频次,发现大坝出现险情、泄洪设施不能正常工作,以及不能排除的故障和问题时,及时报告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遇重大异常情况时,立即报告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并按照规定发出警报。

下游有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小水电站严格执行上述要求。

3.堤防防汛责任

按照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全面落实堤防防汛责任,逐堤段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堤防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具体工作职责,确保重要堤防不决口。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负领导责任,组织开展防汛检查、隐患排查、应急演练、防汛物资设备储备调用、抢险队伍落实等工作。在河流达到警戒流量及以上时,组织防汛队伍开展巡堤查险,做好突发险情应急处置作。

堤防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管理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监测、隐患排查整治、堤防巡查等,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建立健全汛情、险情通报机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气象、水文等信息。发现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区域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险情预警信息,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流域管理机构直管堤防,堤防管理单位积极对接地方人民政府细化巡堤查险责任、健全巡堤查险机制,组织专业队伍参加巡堤查险,并做好技术指导。

4.湖防汛责任

坚持自治区负总责、地县落实、水利牵头、部门协同,全面落实河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级河湖长、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具体工作职责,纵深推进河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保障河行洪通畅。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四乱”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定期调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总河湖长通过签发河长令、主持召开河会议等形式推动“清四乱”工作。村级河湖长将排查“四乱”问题作为日常巡查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河湖长。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及时向本级河湖长报告“清四乱”工作情况,提请河湖长履职尽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有关责任部门推动问题解决。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清四乱”工作,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三个清单”,明确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落实地州、县市、乡镇级河湖长责任人,落实问题清理整治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推进问题整改。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的河湖,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河湖“四乱”问题排查,将排查出的问题清理整治纳入属地职责范围,会同相关地州、县市和兵团师市做好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等“四乱”问题清理整治流域管理机构履行好自治区级河湖的河湖长制办公室职责,建立健全与地州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全面加强流域内“清四乱”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5.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

全面落实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逐工程落实监管责任人、首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明确具体工作职责,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承担监管责任,负责逐项明确本地区、本单位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监管责任主体,建立安全度汛重点工程包括重大水利工程,保护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的在建水库工程、堤防工程,在2级及以上堤防上建设的工程等清单,实施重点监管。

项目法人承担首要责任,负责建立本工程安全度汛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组织编制、论证、上报工程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达到安全度汛要求,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制度,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督促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检查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加强与负责项目监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或流域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施工单位承担直接责任,落实安全度汛措施,负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满足安全度汛要求,组建抢险队伍,备足防汛物资和设备,加强汛前隐患排查整治和汛期安全巡查。

设计、监理单位承担相应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明确工程安全度汛标准、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技术要求,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度汛措施,开展度汛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影响防洪安全的在建涉水工程参照执行。

6.山洪灾害防御责任

落实山洪灾害防御责,压紧压实预案编制、防御演练、监测预警、预警“叫应”、人员转移等环节责任,重点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落实各环节相应责任,努力实现人员不伤亡。

预案编制。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县、乡、村三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的技术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县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加强乡、村级预案编制的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村级防御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备案。自然村(组)、企事业单位、施工营地、旅游景区等可结合基层社会网格化管理和自身特点,参照村级预案编制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防御演练。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汛前开展山洪灾害防御综合演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定期开展以预警信息发布和人员转移为重点的防御演练。

监测预警。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利用自治区水旱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全区山洪灾害态势监测、趋势分析,形成山洪灾害风险预警成果,及时向地县相关防汛责任人、社会公众预警。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期降雨等因素调整预警阈值,利用自治区水旱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发布山洪灾害短临预警实时监测预警。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利用山洪监测预警设施及时向群众发布现地预警。

“叫应”建立自治区级、地州级、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叫应”机制,发布预警时逐级“叫应”下级部门责任人。自治区水利厅发布县域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时,“叫应”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叫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紧急情况下直接“叫应”村委会负责人。

人员转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做好受山洪灾害威胁或影响人员转移避险工作,明确“谁组织、转移谁、何时转、转何处、不擅返”5个关键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明确转移避险责任人、转移路线、避险场所、管控措施等,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责任人在收到转移指令、发布预警、发现险情、研判危险时,及时组织做好本辖区内人员转移避险,确保险情不解除人员不擅返。

7.干旱灾害防御责任

落实抗旱责任,压紧压实预案编制、监测预警、工程调度、应急保障等环节责任,精准范围、精准对象、精准时段、精准措施,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确保规模化养殖和大牲畜用水安全,保障灌区农作物时令灌溉用水安全。

预案编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抗旱预案,明确预案执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干旱灾害预警、干旱等级划分和按不同等级采取的应急措施、旱情紧急情况下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监测预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墒情监测,按照要求统计报送耕地受旱、人畜因旱饮水困难等旱情数据和信息,分析研判旱情发展趋势,加强旱情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强化与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和供水管理单位的信息共享,全面准确掌握旱情信息,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工程调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调度权限,根据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施蓄水、引水、调水、提水等水工程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努力保障抗旱用水。

应急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根据降雨、河流来水、水库蓄水和用水需求等,提出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采取分时分片供水、压减供水指标、拉水送水、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使用非常规水源等应急供水保障。

三、建立决策支持体系

健全专业人才队伍,夯实技术支撑基础,建构具有“四预”功能的决策支持系统,强化信息报送和共享,加强复盘检视,为调度指挥提供强有力的决策支持。

人才队伍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配置熟悉雨水情监测预“三道防线”应用、工程建管和调度运行、应急抢险、数字孪生等业务领域的水利专业人员,重点推动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年轻干部和人才梯队建设,完善人才激励和培养举措。自治区级、地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强决策支持技术团队,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开展决策支持工作的专业人员。鼓励自治区级、地州级和水旱灾害防御任务较重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支撑力量,充分利用水利专家库的专家力量,提前预置抢险专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技术人才的重要作用。推动防御工作人员交流实训,充分发挥水利援疆人才技术优势,不断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

支持基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全面摸清辖区内水旱灾害风险底数,动态更新水旱灾害防御基础数据,及时掌握雨水情、汛情凌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四情”信息和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为调度指挥决策提供数据支撑。自治区水利厅、流域管理机构、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卫星遥感、测雨雷达、人工智能无人机(船)等新技术新装备在水旱灾害防御领域推广应用,优化完善洪水预报模型、河流湖库防洪特征指标,强化洪旱风险管理,加强洪水风险图成果应用,强化河流湖库洪水、旱警预警指标管理,不断夯实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支撑基础。

支持系统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以数字化场景、智慧化模拟、精准化决策为路径,统筹建设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网、数字孪生工程,推进水工程防灾联合调度、雨水情监测预报等流域防洪应用系统建设和旱情监测预警综合平台构建推广应用,不断完善“一级部署、三级应用”的水旱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持续完善水旱灾害防御“四预”功能。推进各级决策支持系统数据底板、模型库、知识库等共建共享共用。利用“四预”系统,遵循“降雨—产流—汇流—演进”规律,加强“流域—干流—支流—断面”水文监测,滚动更新洪水预报;遵循“总量—洪峰—过程—调度”规律,对调度过程和洪水演进情况进行动态模拟预演,“正向”预演风险影响,锁定洪水威胁区域,依据防御目标“逆向”推演流域水工程运用次序、运用时机、运用规模;根据洪水预演结果,迭代更新防汛预案,贯通“技术—料物—队伍—组织”链条,提出预置巡查人员、技术专家、抢险力量意见,确保防御措施跑赢水旱灾害发展速度,牢牢把握防御主动权。

信息报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主动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信息,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重大险情、人员死亡失踪等重要信息,自治区水利厅协调自治区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督促指导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渠道获取信息,及时报送信息,报地州党委、政府时同步报自治区水利厅并持续跟踪续报;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现场实地调查等方式掌握重大险情、人员死亡失踪等重要信息。

提出建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决策支持机制,实时掌握“四情”信息和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情况,根据防洪抗旱调度决策目标、任务,利用支撑基础和支持系统,通过预演分析,对辖区内水旱灾害防御超前提出技术方案,为决策者调度指挥提供专业化参谋建议。

复盘检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时复盘检视河流洪水防御、山洪灾害防御、险情应急处置、抗旱保供水保灌溉等工作。通过全面系统的调查分析,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提升洪水演进和旱情发展规律认识,滚动调整参数,动态修正模型,从监测预报、阈值设定、预警发布、预案编制、工程调度、决策部署、人员转移等方面查找短板弱项,指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针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复盘、总结、分析、评价,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汲取经验,从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运用后续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四、建立调度指挥体系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精准发布预警信息,强化工程联合调度,落实防御决策部署,快速通达防御一线,确保调度指挥指令畅通、执行到位。

会商研判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防御会商机制,完善主汛期主要负责同志“周会商+场次洪水会商”机制根据防汛态势加密会商频次。密切监测雨情、水情实况,精准掌握水工程调度运行和险情灾情,结合气象、水文预报成果,综合研判汛情、旱情、险情形势和风险隐患,形成会商决策意见,为防汛抗旱应对处置提供决策支撑依据。针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水库出险、威胁人员安全、重大基础设施受到冲击等重大事件,第一时间紧急会商研判,高效、精准形成会商决策意见。

预警发布

迅速、精准、有效发布预警信息,畅通预警信息“最后一公里”按照管理权限或职责,通过文电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一线,落实预警“叫应”机制,并采取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预警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实现预警发布全覆盖。

1.河流洪水预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降雨、河流洪水监测预报信息,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洪水预警,并向社会公众发布。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执行水库、水闸放水调度指令等,应提前向下游基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域群众发布预警信息,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人员转移避险,提醒公众远离洪水威胁区严格落实“叫应-反馈”机制,确保预警直达最后一公里

2.山洪灾害预警

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气象局制作发布全区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并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地州、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山洪灾害实时监测预警和短临预报预警,并将预警信息直达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责任人和危险区群众;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做好辖区内山洪灾害现地预警确保预警叫应叫的到、叫的醒、有回应

3.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工程发生险情,可能威胁周边城镇、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时,工程管理单位或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布险情预警。

4.水预警

枯水预警由水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枯水预警。枯水预警等级由低至高依次分为枯水蓝色预警(轻度枯水)枯水黄色预警(较重枯水)枯水橙色预警(严重枯水)枯水红色预警(特别严重枯水)四个等级

工程调度

1.完善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责,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以流域为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坚持系统、科学、安全、精准调度,依据有关方案、预案、规程,实施水工程统一联合调度。按照调度权限,明确纳入统一联合调度的水库水电站、湖泊、堤防、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水工程名录,制定水工程联合调度方案运用计划、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综合考虑防洪抗旱形势和汛情旱情发展、防洪抗旱目标要求等因素,会商研判后作出调度决定,按调度权限下达调度指令。水力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调度应当服从防洪调度。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工程统一联合调度的指导监督和重要水工程调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调度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工程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跨流域、跨区域防洪抗旱调度,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水库水电站调度

在服从流域防洪总体安排、确保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精准调度水库,最大程度发挥防洪抗旱减灾效益。有调度权限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统筹防洪、供水、生态、发电等需求和防洪工程运行情况,结合决策支持单位的调度建议,经调度会商决策后,向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以下称调度执行单位下达调度指令,并监督实施;抗旱期间,统筹考虑水库蓄水情况、抗旱用水需求等因素,精准实施补水调度,合理配置抗旱水源。调度执行单位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做好水库防洪抗旱调度;按照调度指令和有关规定,入汛前将水库水位消落至防洪限制水位以下,预报可能发生洪水时视情预降水库水位腾库迎汛,发生洪水时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错峰作用,洪水过后适时腾空迎接下次可能的洪水。

专项部署

1.水库安全度汛

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严格落实防汛“三个重点环节”,细化水库安全度汛措施,强化水库安全监测、巡查防守和调度运行监管,严格执行水库调度指令。强化防震抗震、洪水应对,汛前逐库落实水库溢洪道、放空设施等关键部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可能发生的漫坝险情,果断采取应急保坝措施,确保大坝安全。病险水库逐库制定限制运用和安全度汛措施,主汛期原则上一律空库运行。科学及时调整库容损失严重的水库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

2.堤防巡查防守

当河流流量接近警戒流量时,堤防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堤防巡查和安全监测,发现险情及时抢护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河流流量达到警戒流量及以上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上堤巡查防守,按有关规定落实人员数量、预置抢险物资装备等;发现险情时,第一时间组织抢护,做到抢早、抢小、抢住。堤防管理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做好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3.河流洪水防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流域管理机构加强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调度。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巡堤查险和应急抢护,一旦出现险情,及时果断转移危险区人员,确保安全

4.山洪灾害防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划定风险区域,滚动开展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根据降雨过程动态调整预警阈值,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和督促基层人民政府落实临灾预警叫应机制,果断转移危险区人员,全力避免人员伤亡。

5.险情应急处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建立完善险情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水库、堤防等工程险情或堰塞湖险情时,及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做好水文应急监测、水工程应急调度、抢险技术支撑等各项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危险区人员转移、险情处置等工作。

6.人员转移避险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落实人员转移安置措施,在发生水库、水闸、堤防等工程险情、堰塞湖险情或可能发生河流洪水、山洪灾害等情况时,果断转移危险区人员,做到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应转快转,不落一户一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7.抗旱保供保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流域管理机构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动态,加强水工程蓄水管理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修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及时提出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努力保障农作物时令灌溉用水需求。

下达执行

1.指令下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调度指挥权限和职责分工,下达调度指挥指令,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指令,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度指挥指令以书面形式下达;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等方式下达,确保指令按时下达、直达一线,并及时补办书面调度指挥指令程序。

2.指令执行

坚持下级服从上级,指令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指令接收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按照指令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执行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危及水工程安全或对下游造成重大影响的,管理单位可根据相关预案和调度规程,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调度权限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指令监督

应注重调度指令的权威性、时效性,调度指令下达单位会同纪检部门加强调度指令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指令执行不到位或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追责问责意见,严肃追究责任。

(六)应急值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和突发事件请示报告,保证各项指令、预警信息传递畅通无阻。一旦发生险情,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加强跟踪续报,特别是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害或出现人员伤亡,要第一时间报告,坚决杜绝漏报、瞒报、误报等情况。在汛期,自治区水利厅实行防汛值班+综合值班一体化值班,增设防汛专岗,会同综合值班力量共同做好防汛应急值守、险情处置和报告;在非汛期,落实应急值守力量应对突发情况。各地各单位要优化汛期值班力量,确保应急值守责任到岗到人,防止责任悬空。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提高政治站位,把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放在突出位置,加强流域统筹、部门协同、资源整合,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加快组织实施,推动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落地见效。

加大资金投入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保障方案,加大投入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持续完善

)加强监督指导

各有关单位加强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建设的监督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障工作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建立奖惩机制

督促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激励,并在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工作体系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滞后、成效不明显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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