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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4 13:08
来源:新疆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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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办〔2026〕182号

 

 

关于开展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自治区水文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开展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扎实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打非治违”专项工作,全面摸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底数,健全行刑衔接、线索移送、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三个100%(即:重点监管对象执法检查100%、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100%、犯罪行为刑事责任追究100%),刚性实施“三个一律”处置举措(对长期主观恶意违法行为一律提级调查、依法行刑衔接;对重大隐患、重大问题集中的企业一律警示约谈、公开曝光、依法信用惩戒;对重大隐患、重大问题一律挂牌督办、严处重罚),坚决斩断非法违法利益链条,实现非法违法行为存量清仓、增量遏制、源头防控,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压减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同比明显下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刚性落实,水利领域安全秩序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打击重点

(一)安全生产有关资质或条件不满足要求方面。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的;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场所未批先建,未经安全验收评估等审查验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将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等。

(二)安全生产弄虚作假方面。主要包括:涉及质量和安全的勘察、设计、评价、评估、检验、检测等弄虚作假,出具的相关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导致质量安全不过关、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场所关闭不到位或“假关闭”“假取缔”的;关闭、破坏关系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或篡改有关数据;伪造安全生产有关证照或相关资质条件等。

(三)恶意违法方面。主要包括: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行政执法强制指令,抗拒检查、阻挠执法、暴力妨碍公务的;已被依法关闭取缔、吊销证照的生产经营主体,擅自私开暗厂、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恢复生产经营建设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项目未通过安全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刻意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信息,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证据、串供逃逸,阻碍事故调查处置的;多次被责令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拒不整改、虚假整改,屡查屡犯、顶风违法的;以挂靠、转包、分包、租赁证照、出借资质、挂靠队伍等方式规避监管,蓄意实施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强令违章方面。主要包括:依托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指挥管理职权,胁迫从业人员违规从事危险作业,或无视员工安全提醒与停工诉求,强行下达违规作业指令;故意隐瞒作业环境、设备工艺、地质灾害等安全风险,诱导、哄骗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作业、险情征兆不予制止,强行违规施工与生产。

(五)冒险作业方面。主要包括:未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监护措施,擅自开展动火、有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爆破、地下挖掘、临近高压线路等法定高危作业;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安全联锁、紧急切断、瓦斯监测、粉尘报警、防坠防护、防爆除尘等关键安全装置缺失或失效,继续组织生产作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施工,设备带病运行、工艺违规变更仍持续作业。

(六)监管“放水”方面。主要包括:放宽准入标准,简化审查流程,默许材料造假,违规审批发证,为不合规企业违规准入“开绿灯”;日常检查避重就轻,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案不处罚,擅自减免处罚、解除强制措施,泄露检查计划,放任企业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迟报、谎报、漏报、瞒报事故信息,篡改监管台账掩盖履职缺位,调查定性避重就轻,追责问责从轻从宽,违规同意企业未完成整改擅自复工复产;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七)不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方面。主要包括:使用明令禁止或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以及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等未依照有关规定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过期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高边坡、深基坑、挡水围堰、起重吊装、起重机械安拆、脚手架、有限空间作业、拆除及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未开展专家论证;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化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未建立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或未按“六项机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

(八)违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方面。主要包括: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九)违规动火作业方面。主要包括: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电焊、气(焊)割等动火作业未依法执行内部审批,作业人员无证作业、人证不符;电焊、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现场未落实“六必须”安全管控措施;涉及电焊、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按属地要求备案。

(十)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方面。主要包括:违规搭建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房用作人员密集场所;占堵疏散通道、违规设置员工宿舍、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为隔热保温层、消防设施器材缺失保障;违规改变使用性质,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影响室内排烟安全疏散;门窗等逃生救援通道上违规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以及灯箱广告牌等障碍物。

(十一)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方面。主要包括:未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审批、现场管理、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制度及规程;未全面辨识有限空间风险并建立动态台账;作业人员未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顺序要求。

(十二)未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措施方面。主要包括: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报废淘汰设备,并擅自改动安全保护装置;气瓶超期充装、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违规混装、翻新报废气瓶;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屏蔽安全联锁、报警、限位等保护装置带病运行;拒不停用隐患设备、逾期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相关安全生产事项;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

三、职责分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自治区水文局,厅直属各流域管理单位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打非治违”专项工作,制定符合本地本单位的方案,明确标准、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排查整治和执法监管,通报典型问题,曝光违法案例,统筹推进联合执法、行刑衔接、信用惩戒和追责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违法问题线索排查。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工作,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组织全面排查在执法巡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拓宽问题发现渠道,加强地方与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完善水利安全生产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有力震慑。对于涉及公职人员监管失职、渎职的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严查该移送司法机关未移送、以象征性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责等问题,确保打到痛处、打出声势。

(二)依法严格查处违法案件。对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各地各单位要全面查清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建立执法案件台账,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实行销号制度,依法逐案作出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等。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要加大跟踪协调力度。要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协同衔接机制,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案件立案、重大进展节点、结案后的10日内,均应及时在水利部“一网通统”系统进行填报。

(三)强化执法案件督办落实。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和厅直属有关单位要加强执法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制定专人负责挂牌督办案件工作,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及时推动进展,必要时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催办、直接派员参与等措施,推动案件顺利办结,逐一销号落实。对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推诿执法等不作为行为,以及执法监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开展事故责任追究。针对因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一律依法依规提级调查、挂牌督办,紧盯企业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等关键责任人,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开展全链条责任倒查,坚决杜绝调查流于形式、问责宽松软、处置避重就轻。要切实加强失信惩戒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6〕9号)要求,将相关责任单位录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要深刻复盘剖析事故暴露出的制度空白、监管弱项与机制短板,补齐规章制度、织密防控体系,切实把事故惨痛教训转化为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安全治理硬措施。

(五)畅通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利用新媒体平台等多样化载体广泛宣传。要对巡查发现、排查发现、举报线索等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并开展核查,对确属违法的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同时按照制度规定及时落实奖励兑付。要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切实发挥警示威慑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

请各地各单位于2026年12月10日前将“打非治违”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自治区水利厅监督处。

 

联系人:达尔曼·叶尔波  0991-5816716

 

 

 

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6年8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6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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