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办〔2026〕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自治区水文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有关处室,新疆水利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全区各级水利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但还存在着事故处理不够规范、处理周期过长、部门沟通协调不充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准确上报事故有关情况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半小时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报告事故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对于情况不清楚、内容不全的,了解情况后要及时补充上报。情况紧急、性质严重的事故,核实情况后再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积极稳妥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水利部门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罚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相关规定,在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其中一般事故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录入,较大事故由地、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录入,重大及以上事故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录入。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均需录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以普通程序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等一般失信信息及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等严重失信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月至3年。失信信息在公示期内的单位,参与自治区范围内施工项目投标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方法和标准》相关规定予以相应扣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安管人员,应依法暂停或者吊销证书。对未按规定及时录入事故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录入事故相关信息,并对未按规定及时录入事故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批评处理,对有意推诿、拖延的,水利厅将在全区水利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将通报和事故处理情况抄送事故发生所在地党委、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安委会。
四、加强事故结案和报送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与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事故调查情况,积极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积极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直属有关单位组织事故发生地水利部门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3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复盘分析报告等材料整理归档,一并报送至水利厅。
五、建立事故分析和通报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定期分析和典型事故通报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组织各有关部门召开事故复盘分析会议,深入研究事故特点规律、暴露出的共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对典型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进行通报,详细剖析事故原因、教训,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内容可向社会公开,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要鼓励相关单位开展事故案例学习,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
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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