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关于支持加快小型水源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8 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关于支持加快小型水源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建议的公告

加快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是解决我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调蓄能力不足的有效途径,对提高供水保障水平、增强防汛抗旱能力、提升粮食产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小型水源工程建设,补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水利厅起草了《自治区关于支持加快小型水源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并征求了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三十日,从2023828日至926日。在此期间,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1:自治区关于支持加快小型水源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附件2:自治区关于支持加快小型水源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联系人:阿尤西

电话(传真):0991-5852617

邮箱:xjsltgjc@163.com

联系地址:乌市沙区黑龙江路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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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828


附件1

自治区关于支持加快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指导意见

加快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是解决我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调蓄能力不足的有效途径,对提高供水保障水平、增强防汛抗旱能力、提升粮食产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小型水源工程建设,补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制定出台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特别是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从战略全局高度统筹考虑新疆水发展水安全在系统推进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的基础上,统筹各类资源要素,动员各方力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小型水源工程建设,补短板、强弱项,提升区域水资源调蓄能力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高效利用。坚持把小型水源工程作为提升水资源配置能力的重要补充工程,充分用好地表水资源,科学利用洪水资源,进一步提升水资源调蓄能力

确有需要、科学论证。立足流域区域水资源特点供需状况,以实际需求为导向,深入论证、科学选址,确保工程方案合规、投资合理、生态安全、效益明显。杜绝不顾客观条件,盲目蛮干,造成浪费。项目要充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等专项规划,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水源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要求。

    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级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加大对小型水源工程建设的投入补助力度,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积极拓宽投资渠道,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投入小型水源工程建设。

建管并重、安全运行。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统筹推进小型水源工程建设与管护,落实深化小型水源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明晰小型水源工程产权,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守牢安全底线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发挥作用。

(三)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库容或蓄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内、具有调蓄功能作用的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小型水库、调节池、蓄水池、沉砂池等。

二、加快项目审批

(一)下放审批权限。小(1)型水库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外,其他小型水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其中不申请政府投资的小型水源工程,按权限由地级或县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后实施。作为其它工程组成部分的小型水源工程,执行整体工程审批要求,不单独审批。小型水源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地(州、市)自行组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及林草局等部门指导各地,按照便于审批、加快审批的原则,采取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方式,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移民征地建设用地等专题要件的办理程序。

(二)简化审查程序。小型水源工程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或填写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由所在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组建专家库,在小型水源工程前期审查中给予技术指导,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三)做好项目储备。小型水源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做到储备一批开工一批、见效一批由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负责项目库更新和调整,原则上每季度动态调整一次。

三、加大资金支持

争取中央资金补助。自治区协调将小型水源工程纳入中央资金支持范围每年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少于5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0%。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定额补助,每座工程补助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

(二)安排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每年落实15-20亿元专项资金。每座工程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

)加大各级投入。各级政府将小型水源工程作为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和优先支持方向,用好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等用于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支持小型水源工程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债券资金项目储备库。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型水源工程建设运营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小型水源工程,原则上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

(五)争取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小型水源工程信贷资金支持,优先安排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延长贷款期、降低利率、延长宽限期和创新金融产品,下调资本金比例最低至15%,延长贷款期限最长至45年。

四、规范运行管理

明确工程权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确保小型水源工程主要功能和效益发挥。实行上述方式管理的要签订相应合同,明确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义务、有效期限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使用期限届满后小型水源工程归属,按照约定交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

)合理确定水价。小型水源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既要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又要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社会公众利益等因素

)完善补贴机制。小型水源工程免征水资源费,纳入政府补贴范围,享受财政维修养护资金补贴鼓励利用洪水资源蓄水,洪水资源利用量不计入当地的用水总量,水费可以予以减免或折价计收。

)加强运行管理。参照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管护主体与制度,积极施行小型水源工程标准化管理。强化监督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运行,长期发挥效益。将小型水源工程纳入流域、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范围,实现水资源集中统一管理。

、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快小型水源工程建设对提高水资源调蓄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小型水源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推动小型水源工程建设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协同配合,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介入推进,在政策落实、资金保障、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大服务和监督指导力度,分工负责做好各项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引导。要加大对鼓励支持加快小型水源工程建设各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发力,广泛动员各方面参与小型水源工程建设。要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加快小型水源工程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发挥好示范效应,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2

《自治区关于支持加快小型水源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依据
    实施小型水源工程是提升供水保障水平、促进农牧业生产、提升粮食产能、增强防汛抗旱能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和麦尔丹·木盖提副主席的指示要求,为增强区域的水资源调蓄能力和水平,推动构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提升供水保障能力,自治区水利厅起草了《自治区关于支持加快小型水源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坚持《指导意见》),于7月21日上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麦尔丹·木盖提。7月25日,麦尔丹·木盖提副主席在指导意见上进行了批示。
   二、参考资料
    (一)《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
    (二)《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
    (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四)《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监管〔2013〕169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   
    (六)《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99号)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5〕79号)
    (八)《印发关于简化部分农口项目审批事项的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85号)
    (九)《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8号令)
    (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2〕11号)
    (十二)《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由总体要求、加快项目审批、加大资金支持、规范运行管理、强化组织保障等5个方面构成。
    (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支持范围。
    (二)加快项目审批。包括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查程序、做好项目储备。
    (三)加大资金支持。包括争取中央资金补助、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各级投入、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争取金融支持。
    (四)规范运行管理。包括明确工程权属、合理确定水价、完善补贴机制、加强运行管理。
    (五)强化组织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广泛宣传引导。
   四、履行程序情况
    7月21日,自治区水利厅党组会议研究后呈报麦尔丹·木盖提副主席审示。
    7月26日至8月1日,按照麦尔丹·木盖提副主席的批示,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8月2日至22日,征求了12个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以及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等7个厅(局)的意见。
    8月12日、14日,自治区水利厅主要领导2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讨论了《指导意见》。
   五、征求意见情况
    《指导意见》征求了伊犁州人民政府等13个地州、市人民政府网(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
厅、林草局、兵团水利局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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