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水源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小型水源工程相关工作安排部署,加强小型水源工程管理,建立主体明确、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效益持续发挥,提高区域水资源调蓄能力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小型水源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3﹞5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型水源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新水厅﹝2024﹞103号)要求,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有关单位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水源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并征求了自治区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从2024年6月5日至6月11日。在此期间,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人:孟雨尘
电话(传真):0991-5816671
邮箱:2541869811@qq.com
联系地址:乌市沙区黑龙江路146号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水源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水源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