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水利厅系统专业人才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水利专业人才专家库建设,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工作成效,更好发挥水利专业人才作用,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系统专业人才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4年10月23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箱反馈自治区水利厅。
联系电话:0991—5851106
电子邮箱:369943006@qq.com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9号自治区水利厅210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系统专业人才
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水利厅系统专业人才专家库管理使用,依法规范专家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水利行业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组织专家开展水利工作咨询、论证、评审、评价、审核、验收、督查等活动(以下简称“评审活动”)应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水利厅系统专业人才专家库按照统一标准、定期更新、规模适度、科学合理、分类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由水利厅统一组建、管理,下设分库类型分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类、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类、水利科技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类、水利水电规划及工程勘察设计类、水利工程监督检查类。同一名专家可以入多个分库。
第四条 各类型专家库牵头处室(单位)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信息维护、履职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水利科技发展中心负责专家库安全保障、技术支撑等工作。有组建专业人才库所属专家需求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
第二章 专业类型
第五条 专业人才库可以涵盖水工、水文、地质、施工、水资源、运管、防洪、经济、水土保持、环评、安评、金属结构、机电、给排水、档案、财务、测绘、移民、安全生产、稽察、工程质量、信息化、规划、概算(投资)等专业类型。
第六条 组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和工作实际,提出调整专业人才库的初步建议,商厅政策法规处、人事处、机关纪委研究确定。
第三章 入库专家条件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水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技术发展动向,在水利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完成相关评审工作;
(五)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相关专业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优先,人才紧缺的特殊专业、特殊领域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上述入库条件。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水利)、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正高级职称等人才,专业符合条件者,经本人同意,可直接申请入库。
第四章 专家入库程序
第八条 按照资格条件,结合实际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的方式择优吸纳专家入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征集推荐。组建单位商厅政策法规处、人事处、机关纪委研究确定相关方案后,发布征集专家人选的公告或通知,组织符合条件且有入库意愿的人员自愿申报,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区直有关单位部门、地(州、市)、县(市、区)、兵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统一汇总推荐。
(二)资格审核。组建单位分类汇总申报人员材料并初审后,牵头组织召开由分管厅领导和厅政策法规处、人事处、机关纪委及相关处室(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对申请入库专家的年龄、职称职务、执业资格、从事专业类型、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工作业绩、获奖情况、推荐单位意见等进行审查,研究确定拟入库人选,报水利厅分管领导审批。有违法违纪、学术失范、严重失信等情形的,不得列为拟入库人选。
(三)公示。组建单位对研究确定的拟入库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人选,厅政策法规处、人事处、机关纪委会同组建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工作需要,不宜进行公示的,从其规定。
(四)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入库,报水利厅主要领导审批后,组建单位将专家信息录入专家库,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确因工作需要,需紧急办理专家入库,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入库,由组建单位会同厅政策法规处、人事处、机关纪委研究后提出申请,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五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使用单位委托,依法依规独立从事项目评审活动,不受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取得项目评审报酬,具体标准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专家工作价值,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二)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提出意见负责。
(三)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四)不得抄袭、剽窃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五)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使用可根据项目特点及专业需要,采取随机抽取和定向邀请方式进行。
随机抽取专家是指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人数根据项目规模大小、繁简程度来确定。随机抽取应由监督人员全程监督,抽取工作应全程记录。
定向邀请专家是指使用单位根据项目特点、难点以及对专家专业细分、专业特长、研究领域、行业及专业代表性等方面的需要定向邀请。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专家、定向邀请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回复不能参加,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或邀请,直至达到专家数量要求。
第十三条 抽取专家、定向邀请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评审、验收、督查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相关利益关系的。
(二)与被评审、验收、督查项目的承担单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发生法律纠纷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第十四条 评审活动过程中,使用单位发现专家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提出并说明有关情况,组建单位应第一时间核实确认后对专家库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入选专家库人员为水利厅直属各单位、机关处(室)在职干部的,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参与评审、验收、督查活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将被调整出库:
(一)存在违反专家义务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查属实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担任专家的。
(三)评审活动质量受到投诉,经查属实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专家库成员资格的。
(五)有违法违纪、学术失范、严重失信等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第(三)至第(六)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人员,不得再次入库。
第十七条 专家达到出库情形的,由组建单位商厅政策法规处、人事处、机关纪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审定后,从专家库中移出,通过一定方式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