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环境,切实保护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水利厅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内网(水利厅OA邮箱搜索“詹翔”),外网1357176129@qq.com。
二、信函: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19号水利厅水库移民处 詹翔(收),邮编:830000,请在信函上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11月7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利工程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利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和自治区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下同)人民币以上;
2.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限内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限内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
(二)新建、改扩建大型水利工程;
(三)新建、改扩建中型水库工程(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的主要建筑物,主要构筑物等;
(四)重要的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
(五)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流域管理机构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招标人的招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的合法合规性;
(三)监督资格预审(如有)、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合法并符合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四)监督招标评标结果的执行情况和合同签订的合法性;
(五)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七)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或者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者委托代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勘察设计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2.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准备工程招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
2.年度水利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本条所指施工准备工程内容见水利部水建设〔2024〕90号文。
(四)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
2.初步设计(或者实施方案)或者其它报批文件已经批准;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经列入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具有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经与设计单位签订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者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五)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招标项目进入自治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招标项目进入地、州、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自治区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进场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自治区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化和积极推进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五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能力、并已经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范围或者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与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合同中应当约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项目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基本信息登记的人员。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项目注册;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本款以下至第八款适用于资格预审方式);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四)发布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八)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若有);
(九)提交招标项目申请;
(十)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一)发布招标文件;
(十二)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召集投标预备会(若有);
(十三)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五)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六)公示中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十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八)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招标项目标段,不得将工程技术、功能和施工管理上关联配套、不可分割的工程分割标段,不得将可以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及其监理划分成若干标段。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以采用在投标前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方式或者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后审方式。提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开标评标规则应当执行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得使用涉密项目资料参与公开招标投标。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下列违规内容:
(一)设定市场主体的企业规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企业。
(二)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及财务指标要求。
(三)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四)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六)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八)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九)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自治区水利厅官方网站”和“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在两个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施工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能力、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息登记的单位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和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否则不得在评标中采用。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招标人不得限定投标保证金缴纳的形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个人名义交纳。
招标人不得挪用或者延期返还投标保证金。
推行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提交金融机构投标保函和保证金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第二十八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规定的资格;
(二)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三)近三年内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政府部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上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
第三十条 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者总工)、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副总监)及监理工程师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进行信息登记的人员,以上人员有一人未经登记的,则投标无效。
第三十一条 施工项目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中承担监理工作,但是,同一县(市、区)同类型小型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等应当由水利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完成,并逐页签名、加盖水利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印章和投标人印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投标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能够证明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且已交存的有效凭证;未提交有效凭证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视为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进行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一名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大型水利工程、中型水闸、中小型水库等枢纽工程(包括除险加固)、水电站、泵站及其它技术复杂的水利工程,成员人数为七人及以上单数,其他水利工程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组建并管理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并将其划分为自治区级和十四个地、州、市评标专家分库。在自治区本级评标专家分库中设立重点评标专家库,大型工程或者技术复杂的工程主体施工招标项目可以从重点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和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从相应评标专家分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分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足拟抽取数量的5倍时,应当报自治区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另行指定交易场所或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提出特邀专家建议名单,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进入评标场所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规章制度。
监督人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督人应当按照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评标现场监督工作规则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及其货物、服务等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类别、规模及投资大小按以下原则采用:
(一)施工评标办法
施工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
1、大中型水库、枢纽、电站、泵站、引供水工程、一、二级堤防等主体工程施工及其它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简单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
2、小型水库(包括除险加固水库)、灌区改造、农田水利、牧区水利、饮水安全、三级以下堤防、水土保持以及其它各类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在2000万元以下的,采用合理低价法。
(二)设备、材料采购评标办法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
1、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难以统一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2、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统一的设备、材料,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三)监理评标办法
监理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四)勘察设计、信息化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五)采用工程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科研应用等招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当在开标评标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上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并对此负责。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纠正。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自治区水利厅官方网站”和“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及其投标报价、投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拟投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产生的文字、声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保存,并确保招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秉公执法。对监督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规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驳回。
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条 自治区和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对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的监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新水厅〔2014〕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