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十二)
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十二)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喀什、阿克苏等地没有落实全额收取水资源费、累进加价、农业分类水价等要求,南疆地区平均农业水价仅为成本水价40%左右。
二、整改时限
2024年底前。
三、整改目标
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28号),按照《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确定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完成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整改措施
1. 2022年底前对各地、州、市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28号)全额收取水资源费、累进加价的要求进行摸底,建立定期检查通报机制,确保水资源费征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2.对全疆农业分类水价改革情况进行摸底,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农业水价改革。全疆2022年底前制定本行政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进程时间表,确保2024年按期实现农业水价全面执行2015年(基准年)完全成本水价。
五、完成情况
措施1完成情况: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开展全额收取水资源费和落实累进加价制度情况摸底的通知》,组织各地(州、市)开展水资源费征收情况摸底工作,形成2022年度全区水资源费征收情况摸底报告。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水资源费征收情况检查通报工作的通知》(新水厅〔2023〕46号),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征收水资源费情况检查通报机制,随文对2022年新疆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通报。自治区水利厅完成2023年四个季度、2024年前三季度全区水资源费征收情况通报,督促各征收单位依法全额收取水资源费,严格落实累进加价制度。
各地(州、市)亦对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通报;制定水资源费缴纳户台账,明确列出水资源费征收数额,严格落实累进加价制度,积极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各地(州、市)对欠缴的水资源费进行了有效催收,对恶意欠缴的借助司法手段追缴,充分履行了行政职责。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停止水资源费征收。目前,自治区水利厅与财政厅、税务局正在开展相关工作。
措施2完成情况:分年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22年,联合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2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总结报告》,2023年印发《自治区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新发改农价〔2023〕118号),2024年印发《关于全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4〕100号),明确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和验收工作计划。截至2024年11月底,自治区完成全部14个地(州、市)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
各地(州、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要求,完成农业水价改革验收,农业水价均已达到2015年(基准年)完全成本水价;为保证我区粮食安全,在终端用水环节推行分类水价,其中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保持在2015年(基准年)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之间;伊犁州、塔城地区、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已制定完成农业分类水价,并按流程报政府审批,其他地(州、市)均已执行农业分类水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经验收工作组核查,第十二项整改任务已落实,达到整改目标要求。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8日至31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牵头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1-5810829,邮箱:slhbzg@163.com。
牵头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5810829。
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责任单位)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