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十)
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十)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2019年8月,国家有关部门指出自治区现行用水定额标准不符合实际和节水要求,要求当年完成修订,但至今未修订完成”。
二、整改时限:2024年底前
三、整改目标:及时完成自治区用水定额修订工作,并形成定额滚动修订机制,并严格落实。
四、整改措施:
1.对标《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等修订新疆用水定额,明确水资源刚性约束。2022年制定用水定额修订计划。
2.2023年底之前完成《农业用水定额》修订工作,并严格落实。
3.组织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工信厅、住建厅2024年底前分别完成第一批《畜牧渔业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服务业用水定额》等修订工作,并严格落实。
五、完成情况:
措施1落实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等有关要求,2023年1月5日下发《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用水定额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以年度为时间节点,分批开展修订工作。
措施2落实情况: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修订工作。2022年12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等相关厅局和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建议完善后形成报送稿,于2023年1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3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授权水利厅印发实施(新水厅〔2023〕67号)。印发后,在自治区水利系统进行专题宣贯培训,已在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论证等前期工作中执行。
措施3落实情况:畜牧渔业用水定额已纳入2023年3月30日印发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新水厅〔2023〕67号)。近年来,水利部先后修订印发91项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自治区按要求贯彻执行,补充了自治区定额体系;针对新疆工业和服务业的特点和实际需求,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行业部门对接工业、服务业用水定额修订工作,确定在水利部印发的91项定额的基础上,修订火力发电等7项用水定额。其中:自治区水利厅组织编制完成《新疆工业用水定额 火力发电》《新疆服务业用水定额 洗浴场所、零售、洗车场所、洗染场所》等5项用水定额;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完成《新疆工业用水定额 铁精粉、棉浆粕》2项用水定额;7项用水定额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等兵地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后形成报送稿,于2024年11月将《关于审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服务业用水定额〉第一批修订成果的请示》(新水厅〔2024〕185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12月30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水利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服务业用水定额〉第一批修订成果》(新水厅〔2024〕199号)。
根据自治区整改方案要求,结合水利厅验收核查情况,第10项整改任务已落实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要求。
公示时间:2025年3月21日至4月3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1-5810829,邮箱:slhbzg@163.com。
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5810829。
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