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水利工程使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水利工程系列定额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新疆水利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水利工程系列定额(水总〔2024〕323号)。明确该政策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和《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水总〔2002〕116号)等计价依据。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支撑新疆水利高质量发展,经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意,全区水利工程使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水利工程系列定额,具体通知如下:
一、在自治区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新规定颁布前,由我区审批新立项的各类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参照执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24〕323号)及水利工程系列定额执行。
二、《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计列安全保障措施专项费等三项费用的规定》(新水厅〔2021〕153号)作为补充规定继续施行,停止使用《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补充预算定额》(新水建管〔2005〕10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