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三十九)
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三十九)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农业节水存在短板。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但全疆55处大型灌区还有21处没有完成节水改造。”
二、整改时限:2025年底前
三、整改目标: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查工作,争取早日纳入国家专项规划。
四、整改措施:
1.指导21处大型灌区项目所在地州(昌吉州白杨河灌区、塔西河灌区;吐鲁番市阿拉沟大型灌区、柯柯亚灌区;塔城地区奎屯河灌区、四棵树灌区、阿不都拉灌区、车排子灌区;伊犁州南岸干渠灌区、巩乃斯河南岸灌区、新源县那拉提灌区、萨尔阔布灌区、木札特灌区;阿克苏地区库车河灌区、红旗北干渠大型灌区、库托河灌区、秋格尔灌区、柯克亚河灌区、塔里木河灌区、联合灌区;和田地区皮山河灌区)编制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按程序审批,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2.帮扶指导各灌区管理单位加强项目顶层设计,2022年底前分类梳理项目融资清单,形成大型灌区项目融资台账,用好金融信贷政策。
3.根据前期工作情况,指导灌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和银行贷款等投融资渠道,先行开展严重病险和“卡脖子”工程建设。
五、完成情况:
措施1落实情况:一是指导措施所列21处大型灌区所在地州编制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厅完成技术审查。二是组织各地州(单位)开展大型灌区改造和重要渠道、重要单体工程改造需求摸底工作,并积极向自治区发改委、水利部报送新疆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措施2落实情况:水利厅多次到各灌区管理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帮扶指导工作,出谋划策、建言献策,帮助各灌区加强项目顶层设计。水利厅分类梳理大中型灌区融资需求清单,形成了新疆大型灌区现代化改造项目储备清单表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多措并举,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等多家银行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先后印发四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发展项目资金融资指导手册(2024年印发第四版),指导各地利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水利领域不动产信托基金、社会资本等建设水利基础设施。
措施3落实情况:一是针对各地灌区项目需求加强业务指导,对水利厅系统有关单位和各地水利部门进行关于专项债券的申报发行、使用管理方面、水利领域不动产信托基金等问题的专业答疑指导。积极主动靠前服务,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完善灌区项目前期手续,提高获贷能力。二是指导叶尔羌河大型灌区巴楚县渠道防渗项目、麦盖提县渠道防渗等项目通过专项债券和银行贷款等投融资渠道方式开工建设。三是塔城地区奎屯河、阿克苏地区红旗北干渠、伊犁州巩乃斯河南岸3处大型灌区列入2023年新增国债项目,实现开工建设。
根据自治区整改方案要求,结合水利厅验收核查情况,第39项整改任务已落实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要求。
公示时间:2025年6月12日至6月25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1-5810829,邮箱:slhbzg@163.com。
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5810829。
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