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23 17:07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名称

收费

单位名称

单位

性质

收费

项目

收费

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政府

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政府制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水利厅 《新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510号);

4.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

根据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新税发〔202066,自20211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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