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答复
王国民先生:
您好!感谢你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工作的支持。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您申请公开的《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不予公开。涉及兵团第七师的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建议请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申请公开,联系方式0992-6687609。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