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厅〔2026〕120 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设计
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自治区水文局、厅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新疆水利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予以发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印发的《关于在全区水利工程使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水利工程系列定额>的通知》(新水办〔2025〕152号)、《新疆水利水电设计概(估)算计列安全保障措施费等三项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新水厅〔2021〕153号)同时废止。
本次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适用于我区负责审批的各类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与现行水利部部颁水利工程系列定额配套使用。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仍使用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24〕323号)。该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