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跨区域水行政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3 11:02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跨区域水行政

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

新水厅2023289

各地、州、市水利,各师市水利局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水利厅直属流域管理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跨区域水行政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231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跨区域水行政联合执法

工作机制

第一章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责任,增强执法效果,推进联合执法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切实提高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自治区和兵团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本机制适用于自治区及兵团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水行政处罚的综合执法部门,以及依法承担县级水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含团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的水行政联合执法。

第三条本机制所称跨区域水行政联合执法,指自治区、兵团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执法队伍及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3年版)》开展联合执法、联合会商、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二章联合执法巡查检查

第四条跨区域水行政联合执法包括地方与地方、地方与兵团、师市之间联合执法巡查检查;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开展流域联合执法巡查检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水行政联合执法巡查检查: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或事项均有管辖权的;

(二)跨兵地、跨区域、跨流域的;

(三)执法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

(四)对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突发事件的;

(五)对特定区域或流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巡查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水事违法案件查办

第六条水事违法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含兵团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承担县级水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含兵团的团镇)负责查处;重大、复杂案件可交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第七条按照谁先发现、谁主办执法原则,开展交界水域、区域联合执法、收集证据等相关工作,实现执法结果互认。主要包括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一)非法侵占河湖水域,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非法围垦河湖或者围河围湖造地,非法采砂;

(二)在河道、水库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非法设置拦河渔具,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蓄滞洪区内违法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五)违法建设水工程及跨河、穿河(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等;

(六)取水水源和用水项目所在地分属不同地方管辖的,取用水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七)水电站、水库等水利枢纽工程未按规定实行生态用水调度等;

(八)跨区域铁路、公路、管线等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

(九)其他在交界水域、区域实施违反水文、防汛抗旱、水库移民安置、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质量监理、水利领域招投标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水事违法行为。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对于案情重大、复杂、跨区域或者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依照水行政执法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处理。

第十条需要出具鉴定意见的,可以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检测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执法队伍及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台账;跟踪督促落实,将案件查办情况向联合执法相关单位通报。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流域应加强水行政联合执法组织领导,成立水行政联合执法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商讨本区域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水事违法案件,起草年度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时间、区域和职责任务。

(二)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水行政联合执法日常工作,提出加强执法工作对策,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联合巡查行动。

(三)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如遇紧急、突发情况的,可随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案件主办单位和协同单位,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通报水事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情况;研究制定查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三条加强日常联络。各级水行政联合执法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应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工作职责,确定联络人员,由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的移送、接收和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促进信息共享。各级水行政联合执法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应当畅通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渠道,加强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保证执法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联合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水行政执法业务培训,通过交叉执法、案卷评查、典型案例分享等形式,强化学习交流,持续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原则,在联合执法的过程中开展水利普法,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第十七条上级负责监督下级联合执法工作,下级应定期向上级报送联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章

第十八条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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