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水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水罚决字〔2022〕2号
被处罚单位:吉木萨尔县猛狮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MA78L39J2C
地 址: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文明西路军粮供应站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
2022年3月22日,自治区水利厅赴现场对你公司50MW光伏项目落实涉水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50MW光伏项目存在水土保持“未批先建”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水利厅及时向你公司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于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整改要求,取得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截至2022年5月30日,你公司50MW光伏项目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未取得水利厅关于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通过调查取证核实,吉木萨尔县猛狮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30日,在吉木萨尔县老台乡施工建设其50MW光伏项目,属“未批先建”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自治区水利厅罚没款专用账户(收款人全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收款人账号:〈30〉000401040001372,收款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具体事宜联系袁格娟,联系方式:0991-583033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自治区水利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若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治区水利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