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安全保护
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水厅〔2023〕150号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地、州、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司法局,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水利厅直属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6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全国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动员会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落实《水利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3〕159号)要求,开展好全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我区水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行动目标
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水利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指导全区各级水利部门加大河湖水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我区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根据全国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动员会部署,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对我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进行统一安排,自治区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组织协调并开展督导检查。
各地(州、市)专项执法行动由水利部门牵头,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水利部门:各级水利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细化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全面排查各重点任务领域的问题线索,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厅直属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直管河段和直管水库的专项执法行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工作。
审判机关:加强与水利部门协调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水事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指导。依法审理重点领域涉水违法案件,适时发布水事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对于河道设障、侵占毁坏水工程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水利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维护河湖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围绕本地区水事秩序,加强与水利部门的会商研判。对水利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可与水利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受理水利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围绕重点任务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统一部署,与水利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重点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防洪安全领域
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领域
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取水、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拒不服从水资源调度、不落实最小生态流量泄放和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行为;查办非法围垦河湖、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河道采砂管理领域
主要包括: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采砂,违反采砂规划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的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以疏浚为名的采砂行为,依法惩处其中的黑恶势力犯罪。
(四)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领域
主要包括: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设施,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至11月。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总结提升五个方面。
(一)动员部署
1.开展动员部署。各级水利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管辖范围内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确保专项执法行动任务要求传达到位。
(二)违法线索排查
2.全面开展自查。各级水利部门要组织河湖、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水土保持、工程运行、水文、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全面排查在执法巡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水利部门。
3.建立举报平台。厅直属各流域管理机构、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及受理时间,并公布水利厅监督举报电话(0991—5817488)、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及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网址(http://supe.mwr.gov.cn/)。
4.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问题线索台账(见附件1),并围绕行为主体、事实、产生影响及是否违法等开展核查。对确属违法的,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需要移交的,要及时移送。
(三)案件查处
5.依法查处案件。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进水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并建立执法案件台账(见附件2)。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实行销号制度。对涉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职责的,及时移交移送。
6.加大汛期查处力度。目前,我区多地已进入汛期,各地要高度重视,对严重妨碍行洪违法问题做好排查梳理,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及时推动违法问题整治到位,为2023年全区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
7.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贯穿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严格落实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8.实施台账动态管理。执法案件台账上每个案件,要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依法严格查处。在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立案、重大进展节点、结案后10日内,应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http://mwrdb.mwr.cn)填报或者更新案件登记表。
(四)监督检查
9.实施挂牌督办。厅直属各流域管理机构、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见附件3),并根据实际,联合相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督办,同时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水利厅将商相关机构,联合挂牌督办、共同查处。
10.执法监督检查。自治区水利厅将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对各级水利部门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并对执法案件台账中15%的案件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对自治区联合挂牌督办和各地督办案件全口径复核及督促指导。综合分析水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督促各地整改到位。
(五)总结提升
11.全面总结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特别是多部门协作的有益做法,不断改进执法工作。要深挖各地的有益做法,总结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于2023年10月20日前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和1至3个典型案例报送自治区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
12.建立长效机制。在系统总结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基础上,针对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完善工作措施,不断健全水利行业监管与水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不断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自治区河湖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地、州、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司法局,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水利厅直属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的监督指导,强化执法案件台账建立、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水利厅将适时通报各地专项执法行动进展情况。
(二)加强协作配合
各级水利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主动对接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线索案件移送、案件查处、挂牌督办、执法监督、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协作力度,扎实做好职责分工中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形成工作合力。水利厅将会同相关单位,适时开展联合督导调研,指导各地深化执法协作,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三)创新工作方法
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方式方法,着力加强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等领域相衔接的有益探索,推动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河湖水事秩序。
(四)加强信息报送
自2023年6月起,各级水利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向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并于次月1日前完成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
(五)强化普法宣传
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宣传水利部门与各部门协作的重要意义、典型案例和专项执法行动取得的成果。
附件:1.问题线索台账
2.执法案件台账
3.挂牌督办案件台账
联系人:艾力库提·斯拉音 联系电话:18699429962
邮箱:309336694@qq.com
附件1
问题线索台账
单位名称:
序 号 |
问题线索来源 |
发现(举报、 移送)时间 |
问题或线索 基本情况 |
违法(被举 报)主体 |
工作进展情况 |
线索处理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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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1 |
① 执法巡查类口 ② 举报类口 ③ 其他部门监管类口 移送部门: ④ 其他机构移送类口 移送机构: ⑤ 其他类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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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线索核实情况: 是口否口 ② 水利部门立案情况: 是口否口 ③ 移送到其他机构情况: 是口否口 移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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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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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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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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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问题线索来源”栏目。勾选执法巡查类、举报类、其他部门监管类、其他机构移送类、其他类等。勾选其他部门监管类的,请进一步明确部门,如, 河湖管理部门、水旱灾害防御部门、工程运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其他部门。勾选其他机构移送类的,请进一步明确机构类型,如,检察机关、公安 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机构。
2、“发现(举报、移送)时间”栏目。填写巡查发现的时间、举报的时间或其他机构移送的时间,时间格式为2023-XX-XX XX:XX。
3、“问题或线索基本情况”栏目。填写巡查发现或者其他机构移送问题基本情况,或者举报线索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 过和结果等方面的要素。
4、 “违法(被举报)主体”栏目。填写巡查发现或者其他机构移送问题的违法主体,举报线索中的被举报主体。
5、“工作进展情况”栏目。填写发现问题、接到移送问题或者举报线索后,水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核查及督促整改等工作情况,每月更新台账。
6、“线索处理情况”栏目。“线索核实情况”,如果属实勾选“是”,不属实勾选“否”。如果勾选'‘否",需在工作进展情况中说明不属实的详细情况。
7、“水利部门立案情况”,填写水行政执法机构立案情况,已立案的勾选“是”,无需立案的勾选“否”。
8、“移送到其他机构情况”,如果移送到其他机构勾选“是”,不移送的勾选“否”。勾选“是"的,请进一步明确机构类型,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机构。
9、以上“6、7、8”三种情形视为线索处理完成,一是核实后问题或线索不属实;二是核实问题或线索属实,并经过行政处理已完成整改,无需立案查处 的;三是已立案查处,转为由执法案件台账跟进;四是移送到其他机构查处的,不需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的。如果勾选'‘是",需在工作进展情况中详细 说明完成的经过。
10、“备注”栏目。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2
执法案件台账
单位名称:
序 号 |
执法 单位 |
案件名称 |
案件来源 |
立案 时间 |
案件查处情况 |
督办单位 |
结案时间 |
是否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
是否移送检察机 关提起公益诉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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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口否口 |
是口否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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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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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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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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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3
挂牌督办案件台账
单位名称:
序 号 |
挂牌 单位 |
挂牌督办 案件名称 |
挂牌 时间 |
案件 基本情况 |
执法 单位 |
当事人名称 |
督办要求 |
整改进展 |
解除挂牌 督办时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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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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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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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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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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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