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水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水罚决字〔2022〕1号
被处罚单位: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MA78ETKBXD
地 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依拉湖乡
法定代表人:杨永
2022年4月19日至5月16日,自治区水利厅分两次赴现场对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9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落实涉水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实地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一号井9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于2010年6月开始建设,2016年9月至2022年5月16日处于生产运行状态。
通过调查取证核实,你公司于2016年9月到2022年5月16日,在未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的情况下,在托克逊县克尔碱镇从事一号井9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的生产运行,属“未验先投”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责令停止生产,直至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自治区水利厅罚没款专用账户(收款人全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收款人账号:〈30〉000401040001372,收款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具体事宜联系袁格娟,联系方式:0991-583033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自治区水利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若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治区水利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6月16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达,第二联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