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完善审批服务,建立更好更快更方便的水土保持申报审批流程,提升监管效能协同推进,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自治区水利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新水规〔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 年4月1日起施行,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国家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政府管理重点由事前审批转为事后监管,促进依法行政、精准审批,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积极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完善水土保持监管政策机制,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文件,全面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管理。
目前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有关办法、规定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对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制定出台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求是非常有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一是行政审批及监管制度化的需要。就做好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需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可操作的实施意见,促进审批、监管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做好行政审批服务的需要。《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办法,我区需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范围、审批权限和审批方式进行重新梳理和明确。三是解决水土保持监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需要。如需要根据要求对我区水土保持分级管理职责和范围进行明确以及水土保持根据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部分条款不完善等问题。
二、《通知》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水利部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深化我区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机制,以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为重点,同时覆盖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方案监督检查及自主设施验收各环节,对生产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全过程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推动构建系统完善、权责明晰、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全链条监管体系,着力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通知》内容包含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范围和方案审批权限、推行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限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共七部分。
第一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范围。根据项目征占地面积和挖填土石方量,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和审批范围。
第二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明确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审批原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为其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了下放至地州审批项目范围。
第三部分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明确了开发区区域评估适用范围、评估时段和程序。
第四部分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明确了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范围。
第五部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技术评审工作开展要求、评审时限,以及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技术审查开展方式。
第六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限。明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时限和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办理时限。
第七部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和报备、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跟踪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等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追究责任等的要求。
三、《通知》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函〔2020〕235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通知》。
四、《通知》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范围如何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保〔2019〕160号文第二款第(一)条规定,《通知》明确,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完成方案审批。同时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方案变更情形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此外,明确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
五、《通知》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
《通知》本着便于执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行同级审批,由生产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知》规定,由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取消或者下放主体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自治区水利厅及时取消或者一律同步下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要强调的是,按照“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对在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一律下放到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六、《通知》关于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如何规定的?
为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实现开发区土石方资源优化配置,依据办水保〔2020〕235号文第二款第(一)条、第(五)条,《通知》规定,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自治区级以及州(地、市)级各类开发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明确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包含两大类:一类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一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自治区级以及地(州、市)级开发区,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需强调的是,为了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办事创业,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审批流程,除对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实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外,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也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通知》规定,开发区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编制主体为开发区管理机构,评估报告应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园区“五通一平”建设之前编制,并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时明确了已经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要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七、《通知》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办水保〔2020〕235号文第二款第(二)条、水保〔2019〕160号)第二款第(二)条规定,《通知》明确,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有三大类,一类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一类是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一类是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各类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如果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不在承诺制管理范围内,需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审批。
八、《通知》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时限如何确定?
水保〔2019〕160号文第二款第(三)条和办水保〔2020〕160号文,《通知》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审批实行评审单位和专家负责制,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技术评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并明确技术评审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间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项目,可开辟绿色通道,审批时间压减至7个工作日以内。需强调的是,这里的审批时间不包含技术审查的30个工作日。
《通知》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能够当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九、关于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哪些规定?
依照水保〔2019〕160号文第三款第(六)条和办水保函〔2020〕564号文,《通知》明确,各级水利部门和流域机构要充分运用卫星遥感、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方式,对辖区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双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对象,要求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的10%,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同时《通知》明确,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要由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通知》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验收报备时,只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即可。对已经下放审批权限的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资料报备、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以及自主验收后核查也同步下放到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此外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如发现方案报告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报告表存在以大报小的问题,应当撤销做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并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非承诺制方式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解读机关:水土保持处
解 读 人:李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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