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为稳妥推进自治区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提升政策执行人员及被执行对象对政策的认识、理解和执行,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22〕97号)要求,对《自治区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实施意见》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对《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目标、范围、工作任务、评估分类要求、部门分工及实施时间安排等内容进一步完善、细化,并落实了整改工作具体实施措施。
《实施意见》与上级文件主要异同:新疆地域广阔,水能资源丰富,小水电整体开发利用程度相对较低,小水电对促进新疆偏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偏远地区供电质量,发展农村经济,推动节能减排仍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结合自治区“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实施意见》仍鼓励在生态红线外,合理、有序开发小水电。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对长江经济带省市小水电开发存在的部分河段减脱水,没有核定生态流量(水量)、没有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没有开展生态流量监测等问题,按照中央领导的批示要求,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能源局开展了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其后,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要求在全国开展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
小水电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在解决我区农村及偏远地区用电、助力脱贫攻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发展过程中,部分小水电开发对河流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利影响,运行存在安全隐患。2022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新疆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下泄等工作也提出了整改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区小水电分类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进度和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
1、《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
2、《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评估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2〕115号)关于生态流量评估确定相关要求。
4、《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检查的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1〕382号)。
5、《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水监督〔2022〕50号)。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办监督〔2022〕33号)。
通过对已建小水电开展分类整改工作(“退出”、“整改”),消除小水电影响生态环境问题,保障小水电生态流量(水量)泄放,维护河湖健康,完善建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小水电站安全运行,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
(一)评估。以县(区、市)为单元开展评估,对本辖区所有小水电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小水电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有生态流量泄放任务的小水电是否明确了泄放的生态流量(水量),相应的泄放和监控设施是否齐全、设施设备是否安全、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等内容。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保留”、“整改”、“退出”进行分类。
(二)整改实施。评估分类为“保留”类电站要按照现有运行要求保持运行。评估分类为“整改”类电站要根据评估情况,依据电站实际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或方案(涉及大坝和重要设施设备改造的,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组织编制改造方案,按程序上报审批、核准或备案)。整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手续的补办、设施新建或改建、设备维修或更新、人员培训、运行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生产等内容。“退出”类电站要根据电站实际,以恢复所在河流生态环境和妥善处置退出中各类问题为目标,按照《水法》《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编制退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还应当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水电〔2019〕188号)规定。
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对电站建设运行现状、原有功能描述、退出缘由,退出后设施设备是否全部拆除(若有保留需讲述保留原因、保留后工程任务、规模,是否有防汛责任,是否有生态泄流任务及落实措施,管理主体及责任),拆除后的生态修复措施、拆除后除发电功能外其他功能的替代措施,主要工程量、设计概算、资金筹措等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四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工作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三部分内容。指导思想为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生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基本原则共四条,一是全面细致核查和评估,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明确整改措施,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或方案。二是严格按照《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评估”、“分类”、“实施”步骤稳步推进整改工作。三是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开展。四是通过分类整改工作,进一步完善小水电建管制度,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小水电长效发展机制,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总体目标明确了整改范围和时限要求,提出分类整改工作开展后要达到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主要内容包括评估要求、评估分类、问题整改、规划引领四部分。评估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工作重点核查内容,评估工作开展。评估分类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一定义那些情况列为退出类,那些情况可列为整改类,那些列为保留类。问题整改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整改措施的前提条件、验收销号方式,退出电站如何退出,退出要达到的要求以及可不退出的情况及履行手续等内容;整改电站工作重点,整改要求;日常监管范围划分。规划引领主要内容为充分利用好各类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三)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协调机制、实施步骤两部分。本章内容主要面向各级行政部门,包括自治区、地州及县市。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时间点,确保分类整改工作按期完成。
(四)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监督考核、落实资金、部门协作、长效机制五部分。组织领导要求各级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快整改进度;监督考核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将分类整改工作纳入考核机制,加强追责问责;落实资金要求各地落实属地责任,积极筹措分类整改工作所需资金,确保稳妥有序推进分类整改工作。部门协作要求各部门按照职责,积极配合,针对小水电分类整改中各类问题,及时跟进,快速处置,确保整改工作进度和质量。长效机制指通过分类整改工作,理顺小水电站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小水电建管中各项职责,建立生态流量(水量)监测、监督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小水电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小水电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小水电更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实施意见》下发后,以县(区、市)为单元开展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分类整改工作涉及电站法人(私营业主或国有投资人)、运行管理人员以及股份制电站涉及的参股对象,包括可能涉及一些参股的村集体等。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社会组织权利
对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开展的知悉权;对自己拥有的电站评估结果提出异议,重新申请评估复核的权利;根据《实施意见》,退出类电站按照责任划分和当地退出类电站补偿标准,有获得合理补偿和人员妥善安置的权利。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社会组织义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分类整改工作,认真收集并及时提交电站建设运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规划(防洪)、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林草地占用、建设用地等的批复或者许可、项目立项的批复(核准)手续等证明材料。建设时期较早的电站依据电站实际建设手续提供。配合开展电站安全生产评估工作,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要积极配合整改。列为“退出”类电站要积极配合开展资产评估、拆除退出方案制定、危险源告知、人员安置等工作。
小水电:指单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
分类整改:指对小水电现状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对照分类结果采取对应的措施,实施整改。
生态流量:指维护河流健康,必须保证下泄的流量(水量)。
绿色小水电:指环境友好,设施安全,运行良好的小水电。
建设手续:指项目建设前后,依据法律法规,所必须具备的各类核准(备案)或批复。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批复、防洪规划、项目选址、环境影响批复、水土保持、建设用地、林草地占用等。
列为“退出”类电站是否要完全拆除:对于评估为“退出”类电站,依据电站综合任务和评估结果确定。
“退出”类电站是否有补偿:评估为“退出”类电站,要限期退出。对于手续合规的电站,依据评估结果,根据当地补偿方案,结合所属企业或个体性质,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给予人员合理安置。
《实施意见》下发实施中,可能会存在涉及以下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林草地征占、建设用地、整改方案审批(核准)、生态流量(水量)的核定等内容。
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手续咨询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咨询电站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林草地占用手续咨询电站所在地林草部门。
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咨询电站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
整改方案审批(核准、备案)咨询电站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
生态流量(水量)的核定可咨询电站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解读机关:自治区水利厅水电中心
解 读 人:吾仁·他力哈特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91-5812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