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农业用水定额》修订成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5 17:04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农业用水定额》修订成果政策解读

根据工作内容,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修订成果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用水定额整改工作的通知》办节约函[2019]910号相关要求和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农业用水定额》要求限时完成修订的目标,按照厅党组的部署,灌排中心于2019年启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B65/T 3611-2014)地方标准修订工作,历时三年时间,目前已完成新疆《农业用水定额》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定额编制和修订工作按照GB/T 32716《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和GB/T 29404《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要求开展,通过对各县灌区气象资料分析,采用国内通用的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彭曼-蒙特斯模型计算作物需水量,结合当地灌溉试验和实际用水量资料修正,再征求全疆各用水单位和全社会意见,召开专家论证审定会后进一步修正,完成修订工作。

三、主要成果

基于全疆县级区域为单位,划分5个一级40个二级灌溉分区,确定30种主要大田作物,在2种灌溉用水保证率,4种农田灌溉方式条件下的灌溉用水定额值及灌溉制度,以及8个类别牲畜家禽用水定额和14个用水区域的渔业用水定额。

本次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1、灌溉分区划分

由原5个一级16个二级灌溉分区,修编为基于107个县级区域为修编范围5个一级40个二级灌溉分区使灌溉用水定额更具广泛性、针对性、应用性。

2、补充作物种类

作物由原有的18种增加至30种,几乎涵盖了疆大田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果树、林地、牧草大宗类作物

修订前灌溉用水定额包括18种大田作物:7种粮食作物(冬小麦、春小麦、春玉米、夏玉米、水稻、薯类、豆类)8种经济作物(油菜、葵花、棉花、甜菜、葡萄、瓜类、蔬菜、其它)1种苜蓿牧草类;1种果树类(泛指不同种类果树)1种林地类(泛指防护林、生态林和苗圃林地)

修订后灌溉用水定额30种大田作物:9种粮食作物(冬小麦、春小麦、春玉米、夏玉米、水稻、谷子、土豆、大豆、薯类)12种经济作物(棉花、油菜、葵花、甜菜、蕃茄、葡萄、打瓜、西瓜、甜瓜、辣椒(含工业辣椒)、胡萝卜、其它蔬菜)1种苜蓿牧草类;7种果树类(苹果;红枣;核桃;梨树;无花果;枸杞;包括西梅在内的其它果树)1种林地类(防护林、生态林和苗圃)

3、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修订

修订后灌溉用水定额,保持50%75%灌溉保证率和四种灌溉方式,考虑作物生长不同灌区地理位置及土壤质地用水定额差异变化,修订增加考虑三种作物生长地理区位“前山带”、“平原带”、“盆地区”三种不同土质环境“粘壤土”、“壤土质”、“沙土质”综合考虑分析86个县级区域灌区、30种灌区大田作物、4种灌溉方式、3类作物生长地带、3种土壤质地,形成6495个灌溉用水定额值,比修订前2080个定额值多3.12倍。

4、新增作物灌溉制度

本次灌溉制度以当地灌水实践为基本依据,参考灌溉制度试验有关技术参数,以水量平衡方法为技术校验,新疆纯灌溉农业为基础,综合分析制定常规灌溉、膜上灌、喷灌、微灌四种方式的大田作物充分灌溉制度。

5、新增牲畜家禽、渔业用水定额

利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研究所和新疆畜牧业等部门提供的已有资料在充分借鉴西北多个省级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基础上,新增牲畜家禽、渔业用水定额术语的定义;新增了牲畜家禽和鱼塘养殖补水定额;牲畜家禽用水定额,包括牛、马、猪、羊、骆驼、其他牲畜,以及鸡、鸭、鹅、兔等家禽饲养。

6、增加农、林、牧、渔业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17),对全疆各县域灌区不同作物,进行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对照得出农业用水行业分类代码。

发布相关的法规、文件要求

1.《水法》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机关:自治区水利厅灌排中心

 读 人:林志强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91-5846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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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