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并规定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服务和保障实现水利行业管理目标,明确职责权限,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现需制定我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二、制定依据
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的政策依据有《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6部政策文件。法律依据有:
1.水资源部分水行政处罚事项21项,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条例》。
2.河湖部分水行政处罚事项13项,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
3.水土保持部分水行政处罚事项10项,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
4.水利工程(设施)部分水行政处罚事项6项,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
5.水文部分水行政处罚事项4项,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6.防汛抗旱部分水行政处罚事项4项,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7.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部分水行政处罚事项3项,法律依据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8.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部分水行政处罚事项30项,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部分水行政处罚事项6项,法律依据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10. 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部分水行政处罚事项19项,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11.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部分水行政处罚事项28项,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2.水利工程保障农民工权益部分水行政处罚事项2项,法律依据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三、工作目标
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裁量适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防止过罚不相适应。考虑到我区南北疆东西部在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时空分布、水事违法行为类别及危害程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阶次方面留有一定弹性空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促使裁量基准更符合当地实际,为规范行使裁量权提供依据,促进各级水利部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全系统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四、起草过程
2022年以来,水利厅深入全区各地、各单位,实地了解我区区情、水情,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水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调研,对我区水事违法行为时空分布特点、种类、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广泛搜集和相关资料。在水利部公布的《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基础上,借鉴河北省、浙江省、甘肃省等已出台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厅等厅局已出台的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区水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起草了《裁量基准》。为促进全区各地水利部门正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裁量基准》,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适用规则》包括水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保障当事人权益、不予水行政处罚的范围、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从重的情形、涉嫌犯罪移交、法制审核制度等内容。
五、主要内容
水利部公布的《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共有水行政处罚事项155项,其中29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自治区以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纳入我区《裁量基准》,其余126项均被纳入,另有20项我区单独立法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被纳入进来。我区《裁量基准》共146项水行政处罚事项,基本涵盖了水利行业各领域各方面。
在法定裁量权范围内,从违法情节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分解为3-5个阶次。如,第十八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违法情节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阶次,分别给予“十万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水行政处罚裁量范围。
《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执行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执法。执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解读机关:自治区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
解 读 人:张迪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91-5817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