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清理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8号令)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自治区水利厅对行政规范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工作。为保障我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合法有效,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2023年5月底,我厅组织对厅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是截至2023年6月30日制定的厅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重大方针决策和重要部署不一致,妨碍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妨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八大产业集群”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各处室(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政策法规处复核,清理结果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核、厅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份、政策性文件25份。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33件,拟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拟继续有效政策性文件8件,拟废止政策性文件5件,拟失效政策性文件11件,拟修改政策性文件1件。
解读机关:自治区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解 读 人:李洋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91-5815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