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06 18:11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

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2023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人社发20235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职称工作要求,科学评价全区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水平,加强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新疆水利高质量发展,2025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对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进行修订,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新人社发〔202529)(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二、修订目的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的有关部署,通过进一步优化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价机制,引导我区水利专业技术人才提升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水平,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评审条件》共九条。前五条为基本条件。第六条为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第七条为工程师评审条件,第八条为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主要包括学历资历、学识水平、实践能力、业绩成果等。包括水利水电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四个专业。

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对专利不再进行数量要求,调整为重视质量明确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有明显专利应用和转化效益。例如,对高级工程师业绩成果的共性指标中,将“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修改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有明显应用和转化效益”。在二级专业中,工程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业绩成果,将“在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2项以上”修改为“在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且有明显应用和转化效益”。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专业高级工程师业绩成果,将“获得本专业领域科研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国家专利2项以上”修改为“获科研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国家专利且有明显应用和转化效益”。

二是更加重视实践导向,突出评价业绩贡献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之实践能力指标中,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根据所从事二级专业,满足二级专业中的1项”修改为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满足申报二级专业中2”。业绩成果指标中,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1-5项中的2项及6-9项中的1项”修改为“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1-5项中的2项及6-9项中的2项”。修改部分重在强化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实践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是进一步明确继续教育学习。“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修改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且总学时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公需、专业科目分别不少于30学时、60学时)”。对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更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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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