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及评审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促进全区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发挥水利风景资源的社会经济价值,科学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风景资源,规范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和评审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新疆建设,根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22〕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水利风景区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及评审办法》。
二、制定依据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利风景区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办综合〔2022〕262号);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十一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办综合函〔2023〕95号);
三、主要内容
《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及评审办法》包括申报要求和评审程序两部分内容,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分为水库型、湿地型、自然河湖型、城市河湖型、灌区型和水土保持型等六类;二是规定申报单位为政府批准成立的专门负责景区管理的单位或经政府明确具体负责景区管理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相关城市管理单位等;三是明确申报条件为自评分达到120分以上并符合有关要求;四是规定了申报程序。水利厅直属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依托所管理的河湖、水库、水闸等建设的水利风景区,由流域(水库)管理单位向水利厅申报;县域内水利风景区申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水利厅;跨县级行政区水利风景区申报,经共同的上级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地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水利厅;五是规定每年10月底前可申报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并明确了申报时需要提交的9项材料;六是规定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评定工作,明确申报材料评审及风景区认定程序包括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复核、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公示、批准命名并授牌。自治区水利厅原则上每3年对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开展一次复核。
解读机关:自治区水利厅河湖处
解 读 人:沙尼娅˙沙力克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91-5816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