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小型水源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
全区共有小型水源工程136座,其中已有22座已经投入运行,114座正在建设或规划中,但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均未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办法及规定,现已投入运行工程只能参考同等规模水库进行管理,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水库管理标准较高,不能很好的适用于小型水源工程。为规范小型水源工程的管理,建立主体明确、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区域水资源调蓄能力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关于《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小型水源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参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小型水源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适用重点小型水源工程,是指容积10万立方米以上且未纳入水库管理范畴,具有一定调蓄功能的调节池、蓄水池、沉沙池等工程设施。
四、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七章,每个章节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三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小型水源工程的责任主体和管护责任。
(二)安全管理,共八条。规定小型水源工程确权划界中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条件及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各项活动;规定了小型水源工程办理登记的部门、时限、需要提供的资料,办理变更登记的各种情形及登记复核的时间周期;规定了小型水源工程“三个责任人”的职责任务;规定了开展小型水源工程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及时间周期。
(三)运行管理,共十条。明确了小型水源工程运行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的落实主体,运行管理中需要制定的各项制度,日常巡视检查的重点部位及频次要求,安全监测及雨水情预警预报要求;规定了小型水源工程开展安全鉴定的制度要求和时限要求,以及对病险工程除险加固和限制运用要求。
(四)维修养护,共四条。规定了小型水源工程开展维修养护的原则和要求,明确了维修养护的分类以及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五)控制运用,共四条。规定了小型水源工程在编制调度规程和蓄(供)水计划时需要明确的内容和进行修订的情形;小型水源工程闸门启闭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费收取制度及信息报送和共享制度。
(六)报废管理,共三条。规定了小型水源工程实施降等与报废的条件、程序及要件。
(七)附则,共五条。规定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时间和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解读机关:自治区水利运行调度中心(自治区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解 读 人:孟雨尘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91-5816671